“嫉妒使人面目全非!”四川自贡,某市直机关分局副局长接到临时指派,要求负责某项目的全面工作,这让另一名副局长眼红了,认为被抢了风头,于是纪检举报分局副局长在企业年度审查时吃拿卡要,还对外宣称等当了局长后,会提拔一些人上台。纪检介入调查发现,根本不存在举报内容,于是对涉事副局长予以了相应处分。
据悉,2022年11月份,某市直机关分局的副局长张某某听说上面下来了任务,本来还满心欢喜能好好表现,谁知这个任务却被一位临时调来的副局长给截胡了,而且这名副局长还被要求全面负责该任务。
工作分工变动后,张某某内心产生不满情绪。他认为自己也是副局长,凭什么让别人来独吞这份功劳?
为了独占这个任务,张某某向当地纪委提交了举报材料,指控那名副局长在企业年度审查时,吃拿卡要,甚至还拉帮结派,称只要当上局长,以后会将亲信门一一提拔上来,但要有好处。
纪委收到举报材料后十分重视,这关于党风党纪的问题,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针对张某某反映的所有问题逐一落地取证、核实排查。
那名副局长感到十分纳闷,也深感委屈,自己临危受命主持全局工作,始终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却无端遭到恶意诬告,不仅个人声誉受损,工作心态也受到极大影响。
后经调查组调查,张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实,纯属凭空捏造的。被举报的副局长全程依规履职,不存在任何违规违纪、以权谋私的行为。
张某某最终也承认了是因为嫉妒那名副局长全权接手了任务,所以产生了报复心理。
2023年5月,当地纪检机关完成全部核查、定性工作。经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2条第4项规定,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简单来讲,不论是党员、公职人员,均有权依规举报违纪违法问题,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但绝对不能凭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如果主观上带着恶意,故意编造虚假问题举报他人,目的是让对方被追责、受处分、名誉受损,就属于诬告陷害,必然会受到纪律惩处。
本案中,张某某因个人职场情绪失衡,刻意捏造临时调派来的副局长违纪事实,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意图让对方受到纪律调查和处分,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的违纪认定标准。
结合其违纪情节、未造成极端恶劣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纪检机关最终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分局副局长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那为何不能直接开除张某某?
按照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过失犯罪被判3年以上(不包含3年本数)有期徒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也就是说,张某某的行为只要未被确定为犯罪行为,那么一般是不会开除党籍或公职的,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张某某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和影响,一般就是行政违法,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这件事也是在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党员,在面对工作中的突然变动和职务落差时,有情绪、有想法是人之常情,但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而不是通过诬告陷害来处理。
张某某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看似是一时意气用事,实则是纪律意识淡薄、职业素养缺失的体现。
最终不仅没达到宣泄情绪、打压他人的目的,反而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岗位和仕途,得不偿失。
要知道随意诬告陷害,不仅会损害公职队伍的内部团结,浪费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资源,还会败坏单位风气,造成不良的内部和社会影响。
希望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要守住底线、端正心态、依规行事。
大家觉得,职场中遇到岗位、分工变动,该如何摆正心态?对于诬告陷害的纪律处罚力度,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