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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之后带着女儿改嫁,男子却对继女动了心思,趁妻子不在家就强行跟女孩发生了关

女子离婚之后带着女儿改嫁,男子却对继女动了心思,趁妻子不在家就强行跟女孩发生了关系,女孩当时才念5年级。事后,男子还胁迫女孩,让她说是自愿的,不要乱讲话。后来女孩妈妈察觉异常,了解事实后打电话报了警。随后,母女俩连夜逃离了这个男子家中,而男子也已经因此获刑。

要说这样的男子,罪大恶极,就需要被法律给严惩。(浪涨新闻,8月28日报道。)

女子离婚之后,带着念小学的女儿,一起改嫁,嫁给了一男子赵某。

这个男子赵某长相猥琐,品行不端,这一点是女子不清楚的,尤其是共同生活之后,赵某竟然对女子的女儿动起了歪心思。

事发当年,女儿才读5年级,赵某就开始有所行动。

女子外出工作,时常的不在家,就把孩子丢在家里跟孩子的继父赵某待在一起。

眼看着妻子不在家,家里也是个密闭的空间,看到孩子一个人在房间里写作业,赵某就偷偷的潜入了孩子的房间。

随后,赵某就开始对继女实施了的伤害.......

尽管女孩一直在反抗,挣扎,但是面对的是一个壮汉,女孩实在是没办法,也只能遭受了男子的侮辱。

事发之后,赵某害怕事情被公开,就威胁女孩:这件事,你可不要提起。

之后,赵某多次的胁迫了女孩,强行的侵犯。

每一次侵犯,赵某都要威胁孩子,先不说,后面要是被人发现了,就说我们两个人就是自愿的那种关系。

可见,这个赵某是多么的无耻,多么的下作!

前些年的时候,女孩真的是不敢跟妈妈讲,后来妈妈也发现了异常,多次询问女孩之后,这才得知了真相。

眼看事迹败露,赵某还想要有所隐藏跟抵赖,女孩跟妈妈都果断的打电话报了警,并且连夜的逃离了赵某的家中。

女孩的妈妈也很自责,自己一直奔波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因为对赵某太过于信任了,这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而犯案之人赵某,也依法被抓捕归案。

经过审理之后,认定其多次侵犯了未成年的女孩,行为比较恶劣,赵某也因此被判处了刑罚。

针对这类案件,相关部门提醒,熟人作案,占据15%左右。

也就是说,身旁的继父、男亲戚等,更加容易做出这类违法的行为,作为家长,一定要谨慎、多加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依据《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规定,侵犯不满14周岁的年轻女孩的,构成侵犯罪,依法要被从重处罚。

从本案来看,男子强行的侵犯了五年级的女孩,事发之后,还要孩子说,她就是自愿的。

法律有所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孩子,法律上并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所以也就不存在“自愿”这个说法。

不管被害人是否口头上表示同意,只要强行的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构成侵犯罪。

一边要求孩子说是自愿的,一边就是掩盖了证据,还想要毁灭证据,这些就是作案的手段,不能阻却犯罪行为的成立。

这些行为反而更加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还意图要去逃避刑事追责。

《刑罚》第236条第1款规定,负责看护、照顾的人员如果犯下了侵犯罪,保护对象为14岁到16周岁的女性,直接要从重量刑判刑。

本案中的继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负有特殊照顾、监护的职责,但是却利用家庭内部的支配,从属关系的掩护,暗地里实施了侵害,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依据《刑法》236 条第 3 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特殊照顾职责的人员侵犯了女孩,直接就认定为情节恶劣的侵犯事件,量刑升格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案中的男子,继父赵某,长期的侵害女生,多次的做出下作的事情,属于较为严重的情节。

另外,遭受胁迫的被害人,还被威胁说就是自愿的,想要配合他去掩盖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属于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重要事实。

除去刑事追责,孩子被造成的身心伤害,都可以依法要求男子做出民事损害赔偿,赔偿心理治疗费用,赔偿各项精神损害费用。

对于本案,大家都作何看法?

信源:浪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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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阳光的郎
披着阳光的郎 1
2026-08-30 09:57
没收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