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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残忍了!”山西晋城,男子患有抑郁症、干眼症等疾病,因怀疑遭到合伙30年的老朋

“太残忍了!”山西晋城,男子患有抑郁症、干眼症等疾病,因怀疑遭到合伙30年的老朋友嘲笑,竟持刀将朋友杀害,还对着朋友的眼睛猛砍。在男子杀疯之际,有两名顾客经过此处,结果也惨遭男子的毒手。事后,司法机关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男子处死刑。但辩护人表示,男子在行凶时处于抑郁症发作状态,认为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判了!

据悉,王某忠与李某合伙开肉店已有30年,二人一起承担租金,每三天轮换着看店,谁当班,当天的收入就归谁,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矛盾最早从2024年开始,当时李某的妻子生病需要人照顾,他想退出合伙,专心照顾妻子。但王某忠以生意难做、家里琐事多为由,不同意李某退出。

一年后,王某忠自家的事情处理妥当,反倒主动提出,希望李某退出经营。可这时李某的妻子的身体已经好转,他想继续守着这份生意,便拒绝了对方的提议。

二人继续维持合伙的状态,但隔阂却已悄悄埋下。

那段时间,王某忠的日子过得并不轻松,他患上干眼症,身体饱受折磨,同时背负不小的经济压力。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忠患上了焦虑症和抑郁症。

2025年,王某忠因为过量服用抗抑郁药物,被送医抢救,之后他就不再参与肉店实际经营。

在王某忠看来,他生病住院期间,李某从来没有半句关心的话,这让王某忠内心十分不爽。

2025年9月4日,王某忠突然来到合伙经营的肉铺,他本打算买点肉回去,李某见王某忠来了,于是就把刀具递给对方,让他自己动手割肉。

对李某来说,王某忠是自己合作多年的伙伴,而且是两个大男人,太过关心肉麻的话说出来,有点难为情,而且李某也不想把王某忠当病人看待。

可李某的举动却戳中了王某忠紧绷的情绪,王某忠固执的认为,李某的态度就像是在取笑自己,完全不在意自己的病痛处境。

积压已久的怒火瞬间爆发,王某忠靠近李某后,突然持刀对准李某的脖子捅了下去,随后在李某倒地后,又持续持刀挥砍李某的面部和脖子,致其当场死亡。

但王某忠还不解气,认为自己得了干眼症,难受得紧,可李某却嘲笑自己,于是对着李某的眼睛又挥砍多刀。

在确认李某死亡后,王某忠慢悠悠地报了警,然后坐在门口等待警方的到来。

可就在这时,有两名顾客开车前来买肉。王某忠怒气尚未消除,挥手让两名顾客赶紧滚蛋,这引起了两名顾客的不满,嘴上絮叨了几句。

谁曾想,就在两名顾客要上车之际,王某忠突然持刀冲了上去,对着两名顾客猛捅,直至二人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忠作案时,确实处于抑郁发作的状态。

在庭审当中,王某忠的辩护人提出,希望结合王某忠的病情,从轻量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王某忠在行凶时,抑郁症处于发作状态,那这个结论真的不好说。

虽然王某忠的行为实在恶劣,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只要是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抑郁症并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即便有抑郁病症,也仅仅是量刑的参考因素,而不是护身符。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认王某忠的作案目标清晰,行为逻辑完整,事后反应也正常,具备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经过评定,王某忠在行凶时虽然抑郁症发作,但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既然如此,就应当对王某忠的恶劣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王某忠死刑。

不过,一审法院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如果王某忠不服一审判决,其有权提起上诉。

但上诉不一定会改判,也有可能维持原判。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案改判的概率并不大。

最后,两个相处30年的生意伙伴,却闹成这样的结局,真的令人唏嘘不已。最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那两名无辜的顾客,他们只是出门买点肉,谁知会被卷入这场悲剧中,家庭就此破碎。

这起案件也告诉了我们,精神疾病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但还是请大家尽量远离精神病人,毕竟谁也无法保证对方是否会突然行凶。作为家属,也应当看管好精神病人。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