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在工地被重物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建筑公司赔偿了168万元,转入男子儿子的账户。谁知男子的母亲得知消息后,要求和儿媳、孙子平分这笔赔偿款。但男子的妻子不同意,一是因为儿子刚结婚不久,儿媳正在怀二胎;二是男子母亲还有3个子女赡养。村干部也劝说男子母亲不要争这个钱了,但她还是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院。不过,法院认为男子母亲可以适当分得30万元,其余仍归儿媳和孙子。谁知双方均不服,再次闹上了法院。
据悉,男子余某某是家中次子,婚后和妻子张女士生育一个儿子。余某某还有3个兄弟姐妹,以及84岁的老母亲尹某某。兄弟姐妹4人平时十分孝顺尹某某,早已约定轮流照顾老母亲。
可在2025年10月1日那天,余某某在重庆一处工地干活时,不幸被吊装料斗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离世。
噩耗传来,整个家庭陷入巨大悲痛,张女士更是整日情绪低沉,躲在屋里不见人。儿子知道父母感情很好,他十分担心母亲会想不开追随父亲而去。
期间,余某某的儿子在亲属的陪同下,赶往重庆处理后事,同时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
后经多轮谈判,双方最终敲定168万元的赔偿额,而这笔钱全部打进了余先生儿子的银行卡内。
可没想到,在丧事刚办完,尹某某就提出要求平分那16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她认为余某某没来得及立遗嘱,所以自己有权分到三分之一。
可张女士和儿子均不同意,现在余某某去世了,整个小家庭的经济支柱没了,而且张女士的儿媳妇已经怀了二胎,家里用钱的地方太多了,这168万元还不一定够。
反观尹某某,还有三个子女轮流照顾,根本就不需要这笔钱。
其实张女士的想法也没错,余某某去世后,家庭经济收入骤减,儿子家将来还有两个娃要养着,这168万元的赔偿金的确不怎么经用。
两边各有委屈,谁都不肯让步。后来村委会出面调解,也没能弥合分歧。
万般无奈之下,尹某某把张女士和孙子一并告上了法院,她没有太多要求,只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三分之一赔偿金即可。
然而调解员多次希望通过亲情化解此次纠纷,但双方诉求差距实在太大,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是当事人去世之后,责任方给到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这笔钱死者生前并不存在,因此不能当做遗产来继承分割。
近亲属则包含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由此可见,尹某某、张女士、余某某的儿子和孙子,余某某的兄弟姐妹,都具备分配资格。
再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强弱、各自生活来源、情感亲疏远近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分配比例。
因此,尹某某要求平分这168万元的赔偿金,并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考虑到尹某某毕竟是余某某的亲生母亲,而尹某某有另外三个子女赡养,所以酌情分给尹某某15%的份额,即16万余元。
此外,赔偿金中包含了供养亲属抚恤金,考虑到尹某某已经84岁高龄,所以尹某某可以分得14.4 万元专属抚恤金。
两项相加,尹某某合计应当分得30万余元。其余则归张女士和她的儿子所有。
但一审法院判决后,尹某某和张女士均不服气,双双提起上诉。
尹某某坚称自己年老无依,对余某某的依赖程度最高,不应该因为没有一起生活就少拿钱。
张女士的儿子则提交了张女士被确诊抑郁症的病例,以及妻子怀有二胎的证明,认为父亲去世后,家庭负担沉重,尹某某分得赔偿金的比例过高,希望进一步压低分配比例。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分配并没有问题,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其实这件事中,没有哪一方是完全的恶人。尹某某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一个儿子,晚年内心伤痛真实存在,想要拿到一部分补偿安度晚年,这份诉求可以理解。
张女士中年丧夫,儿子青年丧父,小家庭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还要迎接新生命,未来生活压力如山,害怕钱被分走之后日子过不下去,这份顾虑同样现实。
但是这笔168万元的赔偿金,是逝者用生命换来的保障,本意是让活着的亲人好好生活,而不是让亲人互相撕破脸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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