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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黄世仁还狠!”山西太原,一女子做门卫,每月1600元。夫妻2人吃住都在门房,

“比黄世仁还狠!”山西太原,一女子做门卫,每月1600元。夫妻2人吃住都在门房,轮流24小时值守,全年365天没有休息日,既干门卫又干保洁后,工资增加到2200元,他们一干就是16年。单位跟女子签了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岗位写的保洁,合同写的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小时计酬,但小时工资栏空白,工资实际按月发放。2025年,单位直接把女子口头辞退,一分赔偿金不给。女子怒了,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可随时终止用工,不用支付补偿金,驳回她的诉求。女子不服,提起上诉。

女子张爱平,2009年2月进入某单位担任门卫。

丈夫不放心妻子,就跟她一起,夫妻二人吃住都在单位门房,轮流24小时值守,全年没有休息日。

实际上,说是门卫,但他们夫妻把保洁的活也干了,工资本来是1600元,因为增加了保洁,单位又多给了她600元,每月挣2200。

就为了挣这点钱,张爱平也干的可来劲了,每天恪尽职守,以单位为家,很是尽职尽责。

单位为规避编制管理,和她签了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张爱平好说话,单位让干啥就干啥,合同岗位写的是保洁,写明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小时计酬,但小时工资栏空白,工资实际按月发放。

也就是说,她每天白天做保洁,晚上当门卫,工作是24小时,工资是按月给,但合同却写的每天只干4小时,工资按小时不按月结算。

合同完全颠倒是非,把她的工作性质都改变了,对她很是不利,但张爱平不懂,让签字就签了。

2025年8月,单位以张爱平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口头把她辞退了。

既然不让自己干了,得给赔偿金吧?她主张违法辞退赔偿金,可单位一分不赔。

张爱平咽不下这口气呀,她干了16年,单位却一脚把她踢开了,凭啥?

她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依据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判决: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可随时终止用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她的诉求。

张爱平不服这个判决,接着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她拿出了证据,证明自己夫妻俩是24小时轮班值守,实际每天的工作时长,早就远远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的每天4小时上限。

而且,工资一直都是按月发放,完全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报酬15天内结算一次的法定要求。

就连单位自己内部的文件里都写了,非全日制岗位,只能用在季节性临时岗位上,和她这种一干就是16年的长期稳定用工,根本完全对不上。

这个案子二审已经开完庭,但还没出最终判决。

张爱平的丈夫,还在这个门卫岗位上接着干活。

判断你和单位到底是啥用工关系?不能光看合同上写的那几个字,得看你实际的工作时长、发薪周期这些用工状态。

哪怕合同上写的是非全日制,只要实际干活的情况,完全符合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标准,就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单位无故辞退之后,就该拿补偿金。

山东济南,一名在街道办从事门卫岗位12年的劳动者,单位一直和他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他24小时在岗值守,按月发放工资。

他被口头辞退后起诉,二审法院最终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实质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判决单位向劳动者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看来,很多单位都喜欢钻这个空子,明明是长期稳定的全日制岗位,非要签个非全日制合同,既能随便辞退不用给补偿,还能省掉不少社保成本。

不要被合同上的几个字吓住,只要你实际在岗时长、发薪周期都不符合非全日制的法定要求,就完全可以拿出证据主张自己的权益,不能让单位靠玩文字游戏,把你十几年的工龄全抹掉。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具体到本案,劳动者长期全天在岗、按月发薪,完全不符合该法定特征,应当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民生大小事20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