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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女子在酒店丢失价值80000余元的婚戒,立即报警求助,并怀疑是打扫卫生

山东青岛,女子在酒店丢失价值80000余元的婚戒,立即报警求助,并怀疑是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所为。但酒店方却表示,拿不出证据就不能随意怀疑,并澄清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警方的测谎,刑警也介入调查了,均没有问题。可女子却坚持认为,只有工作人员进入过房间,而且自己的戒指就放在洗手台上,所以不是工作人员拿的又是谁拿的。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据悉,7月8日,李女士和丈夫带着孩子们从东莞来到青岛游玩。当天她们先在一家酒店办理了入住,要连续住两晚,住到10日。

在8日当晚,李女士洗完手后,把手上那枚价值80000余元的钻戒随手摆放在卫生间洗手台上,随后一家人出门游玩。

等晚上一行人回到房间时,发现洗手台上的钻戒已经不见了。一家人在房间各个角落翻找,始终没能找到这枚婚戒。

由于当时太晚了,所以李女士等人就先睡了。次日醒来后,李女士等人再次在酒店内寻找,但还是没有找到。因为下午约了拍摄的缘故,所以李女士等人未再寻找。

直到7月11日,李女士才选择了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

第一,李女士在出来旅游前,手指上还戴着钻戒,有相关照片为证。

第二,李女士的钻戒的确价值80000余元,有相关购买凭证和发票证实。

第三,在李女士等人离开酒店后,酒店一名工作人员曾进入过李女士的房间打扫卫生,之后便离开了。此外监控还发现,这名工作人员还曾在酒店外面与对象一起吃水果、聊天。

据此,李女士怀疑这枚戒指是这名工作人员拿的。

但酒店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工作人员拿了李女士的钻戒,且涉事工作人员和她的对象都接受了警方的询问与测谎,刑警也进店调查过,均未发现问题。

同时酒店负责人还表示,当时李女士等人并未挂“请勿打扰”的,按照规定就是需要打扫,不能因为工作人员进入房间打扫过,就认定其一定拿了钻戒。

目前,警方已经按照盗窃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价值3000元的财物,即可立案追诉,而盗窃8万元的财物,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工作人员进入过李女士的房间,但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工作人员拿走了李女士的戒指,所以就不能轻易定罪。

李女士怀疑工作人员拿走了钻戒,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适用。

那如果李女士的钻戒在酒店内丢失,酒店是否要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点讲,如果酒店因为房间门锁损坏、监控失效、安保管理漏洞百出、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没有尽到该有的防护义务,出现客户的财物丢失的情况,酒店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的。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酒店存在过错,是李女士自己没有保管好财物,而且从7月8日发现戒指不见了,直到7月11日才报警,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一般遇到贵重物品丢失,那肯定是第一时间报警。

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过错,酒店就无需为李女士丢失的戒指承担赔偿或补充责任。

最后,现在一切结论都要等待警方的侦查结果,刑事案件优先由公安查清事实,如果后续找到盗窃行为人,就由行为人承担退赔责任。如果真相依旧不明,旅客要是想让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收集相应证据,走民事诉讼程序。

这里我们也要提醒经常出门旅游、出差的朋友,外出时最好不要佩戴贵重首饰,如果一定要佩戴,请在入住酒店时,将高价值财物寄存在酒店保险柜。如果一旦发生财物丢失的情况,请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立刻报警,保留好消费记录、购买票据、监控线索等全部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您平时住酒店,贵重物品会如何处理?欢迎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