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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一位怀孕36周女子在外出途中突发车祸,次日突然感到腹中剧痛。医生为了保

上海闵行,一位怀孕36周女子在外出途中突发车祸,次日突然感到腹中剧痛。医生为了保住大人和孩子,只能让孩子提前出生。事后,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责,女子无责。然而女子却以刚出生婴儿的名义,单独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双方承担婴儿早产的损失,共计2.2万余元。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存疑,认为婴儿的身体并没有受损,那2.2万元损失又是如何计算的?

据悉,2024年11月16日傍晚。黄先生开车上路时,因错误操作导致与孙女士乘坐的车辆发生猛烈碰撞。

当时孙女士受到了惊吓,也感到十分害怕,担心腹中胎儿会受到影响,但好在当时孙女士没有受什么伤,腹中胎儿也没什么特殊情况。

之后,交警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黄先生对这起车祸承担全部责任。

在发生车祸的第二天,孙女士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感到腹部剧痛,家人赶紧将她送往医院。在进入医院后,羊水已经破裂。

医生检查孙女士腹中胎儿才36周,但因为孙女士是高龄产妇,所以只得让胎儿提前出生了。

在顺利产下婴儿后,医院对此次分娩进行了记录,载明产妇胎盘出现血性改变,能够看到明确的损伤位置。

孙女士据此认为,这次的早产,就是前一天的车祸所间接引发的,于是在身体康复后,孙女士就以婴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黄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22000余元的赔偿诉求,里面包含婴儿的相关的医疗开销,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庭审过程中,黄先生和保险公司均认可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但不认可早产是因为车祸引发,否则为什么第二天才羊水破裂?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认定孙女士早产是因为车祸导致的,她才有权要求黄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

因此,孙女士得证明第二天羊水破裂与前一天的车祸有关。

其实按照常规思路,这种医学因果关系争议,会交由司法鉴定机构判断。但现实中,很多伤情很难得出“绝对是或者绝对不是”这种一清二楚的鉴定结论。

不过,孙女士有医院出具的病例,其中载明了胎盘出现血性改变,能够看到明确的损伤位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来进行推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结合车祸发生时间以及孙女士发病分娩时间,二者衔接很近,再加上病历上胎盘有明显损伤这一客观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车祸伤害和早产结果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关联。

因此,法院认为孙女士的索赔请求,具有一定合理性。

其次,胎儿形成后就具备了民事权利,只要分娩时不是死体,那民事权利自始存在,符合民事主体资格

因此,孙女士的孩子在胎儿阶段因车祸产生了损伤,那孙女士是有权以孩子的名义进行索赔的。

后经法院多番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额度范围内赔付孙女士的孩子10000元,黄先生则另行赔付1000元。

最后,也许之前还有很多人认为:宝宝还没生出来,就不算独立的“人”,出交通事故后,只能孩子的母亲去维权,孩子没法单独维权。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已经考虑到了这种特殊情况。

只要胎儿分娩下来是活体状态,就可以回溯胎儿时期遭受的损害。当然如果分娩时为死体,就不能再享有这份民事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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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上观新闻,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