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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男子借给小学同学10万元做生意,结果同学意外去世,同学妻子承诺会归还,

湖北武汉,男子借给小学同学10万元做生意,结果同学意外去世,同学妻子承诺会归还,后来突然变卦了,说早就离婚了,但是同学妻子分到了160万拆迁款,男子起诉到法院,判了。

男子有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兄弟,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又是同学。

大概10年前,同学说公司周转遇到了困难,想找男子借10万元应应急。

男子手头也不宽裕,但想着这么多年的兄弟情分,人家都开口了,不帮说不过去。

于是他东拼西凑,硬是把10万元凑齐了借给同学。

当时同学也懂规矩,不仅写了借条,还盖上了公司的印章。

可惜同学的生意总是起不来,项目后来没做成,投进去的钱全亏了。

到了2020年,同学又重新给男子写了个欠条,拍着胸脯保证这10万块肯定会还。

男子脸皮薄,也不好意思为了钱跟兄弟撕破脸,就这么一直等着。

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2年前同学遭遇意外,突然就没了。

男子心里一下子就凉了半截,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好在同学的老婆当时主动找了他,说同学还有一套老房子马上要拆迁了,等拆迁款下来就把钱还上。

男子就留了个心眼,把这话给录了音。

可等了大半年,同学妻子的态度突然就变了。

男子再上门去谈还钱的事,她直接翻脸了,说自己早就跟同学离了婚,这笔钱是同学个人借的,跟她没关系。

男子一听就急了,说那你之前答应拿拆迁款还钱还算不算数?

同学妻子说,拆迁款是遗产,是留给孩子的,跟男子无关。

男子的心一下子凉透了。

更让男子憋屈的是,同学那套老房子拆迁,他妻子分到了160万的拆迁款。

手里握着160万,却不肯还这10万,男子怎么想都觉得说不过去。

后来男子找了媒体求助,也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这笔债务还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内,而且同学妻子当初明确承诺过要还款,这是有效的。

另外,如果同学留有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听了律师的建议,男子还是想先协商解决,毕竟和同学是发小,不想闹得太僵。

他给同学妻子打电话一直打不通,记者帮忙联系,同学妻子在电话里直接说不认识男子这个人。

协商的路彻底堵死了,男子只能向法院起诉。

经过半年的等待,法院的判决终于下来了——同学妻子要在十天内偿还10万元欠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同学死了,但是同学妻子是一个非常没有诚信的人。

一开始主动说还钱,后来又翻脸不认账,这搁谁身上都接受不了。

而且手里拿着160万的拆迁款,却连10万都不肯还,有点过分了。

好在男子当时留了个心眼录了音,这份录音在法庭上起了关键作用。

从人情上讲,人家借钱给你家是看在多年情分上,不是应该的。

别人帮了你,你在有钱的情况下还赖账,以后谁还敢借钱给你们?

同学妻子的态度,已经不是钱的事了,是让人寒心。

男子能忍这么久、先协商再起诉,已经够给面子了。

如果马上还掉,也不至于产生利息,既然一定要闹上法庭,那么公事公办,本金利息一起算。

这个判决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人死了债不一定消。

因为只要有遗产可以继承,那么就得在遗产范围内还债。

不是说离婚了、说不知道就能推得一干二净。

法院判得很清楚,既然你拿了160万的拆迁款,这10万你就得还。

这也提醒,遇到借钱的事,该留的证据一定要留,借条、转账记录、录音录像,关键时候能派上大用场。

别觉得不好意思,真到了对簿公堂那天,证据就是硬道理。

《民法典》第1161条,该条规定,继承人之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那么同学的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拿到了160万拆迁款,这属于遗产。

她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欠男子的10万元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法院判决她在十天内还钱,正是依据这条“有限清偿原则”——继承了多少钱,就在多少钱范围内还债。

内容来源于: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