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10岁女孩结识了一位16岁的大姐姐后,对方经常要求女孩拍摄个人私密照片或视频给对方,甚至二人还互相交换私密照片。后来女孩觉得这样做不好,于是拒绝再交换照片。万万没想到,对方竟用女孩的私密照片威胁女孩。女孩忍受不了,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气得直接报了警。可随着警方的调查,发现这个所谓的16岁大姐姐,竟然是个50岁的男性。
据悉,晓棠是在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自称才16岁的“姐姐”的。平时二人以闺蜜身份聊天,晓棠一直以为自己交到了可以说悄悄话的同龄朋友,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靠近。
在二人聊天过程中,那位姐姐不断把谈话往私密的个人话题上引导,还反复劝说晓棠拍摄、发送个人私密影像资料。
一开始晓棠按照对方的要求发送了部分内容,但内心的害怕和不安越来越强烈,可她又不想失去这位好闺蜜,所以只得按照要求继续发送私密照片。
后来晓棠实在不愿意继续配合时,这位姐姐就拿着已经获取的晓棠的照片、视频进行恐吓施压。
最终,晓棠因为实在承受不住这个精神压力,向母亲求助。晓棠母亲了解情况后,立即选择报警处理。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真相很快浮出水面,这个所谓的16岁姐姐,实际是已经50岁的男子苏某某。
苏某某是有计划的伪装成少女,以结交闺蜜的名义添加女孩子为好友,然后抓住低龄孩子对性防范知识的匮乏,借“女生私房聊天”的说辞诱导女孩子给他发送私密影像。
在办案过程中,警方查实除晓棠之外,还有一名11岁女孩同样遭到了侵害。侦查人员甚至在苏某某手机中,查出另外10条有重大受害嫌疑的未成年人相关线索。这下苏某某悲剧了!
很多人会误以为猥 X就必须有肢体接触,但司法实践中,不需要实际身体接触,通过网络聊天哄骗、胁迫未成年人提供私密影像,同样能构成猥 X。
《关于办理强 J、猥 X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 X罪或者猥 X儿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苏某某未与晓棠等女孩子在线下见过面,但他在网络上欺骗晓棠等人给他发送私密照片,这就是猥 X行为。
由于晓棠才10岁,属于幼女,所以苏某某的行为涉嫌猥 X儿童罪。
最终,法院认定苏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现在不少小朋友很早就接触网络社交,但因为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网上的“朋友”话术迷惑。
低龄孩子分辨能力弱,很容易相信网上陌生的同龄人,分不清哪些聊天内容是绝对不能碰的。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家长敲了警钟,网络不是安全的避风港。坏人会伪装性别、伪装年龄,混进孩子的社交圈,用闺蜜、好朋友的身份降低孩子防备。
很多受害孩子一开始并不懂对方在做坏事,等到反应过来害怕的时候,又会因为把柄在对方手上,而不敢告诉家长。
因此,我们平时要多跟孩子沟通,告诉孩子,网上任何人索要身体隐私照片视频,都要直接拒绝,且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不用害怕、不用觉得羞耻。
同时网络社交平台也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异常聊天行为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