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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贤夫祸少!”浙江台州,男子在停放电动车时,发现旁边一辆电动车上有一部手机,猜

“妻贤夫祸少!”浙江台州,男子在停放电动车时,发现旁边一辆电动车上有一部手机,猜测是车主忘拿了,于是将手机放到该车的车筐里面。可男子的妻子发现那部手机后,竟悄悄揣进兜里给带走了。事后失主报警,警方先找到了男子,男子顿时一脸懵,称自己没拿手机。民警见男子误会了,立即解释称:是你媳妇拿的。男子顿时火冒三丈。

据悉,事发当晚,徐先生骑着电动车,准备带着家人出门散步。在到达散步的地方后,徐先生先去找了个地方把车停好。

在停车过程中,徐先生无意间看到旁边一辆电动车的手机支架上有一部手机。他左右瞅了瞅,并没有发现有人在找手机,他猜测是这位电动车车主把手机给落下了。

由于担心手机直接暴露在外,容易被人给拿走,所以徐先生就过去把手机取了下来,放在了那辆电动车的车筐内。

做完这件事后,徐先生就和家人一起去散步了。大概过了七八分钟,徐先生一家人准备取电动车回家时,妻子吴某独自来到停车的地方,结果一眼就看到了车筐内的手机。

当时周边没什么路人,吴某的内心顿时生出贪念,短暂犹豫之后,她悄悄拿走了手机,放到自家电动车后备箱,然后直接骑车离开,这件事从头到尾,她都没有告诉徐先生。

失主办完事回来取电动车时,发现支架上的手机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求助。

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录像,顺着线索找到了徐先生家。当民警找到徐先生时,他还一脸茫然,称自己没有拿手机,只是把手机放在了车筐内。

可民警接下来的解释,让徐先生顿时火冒三丈:是你媳妇拿的。

之后,警方顺利追回手机,已经归还给失主。

徐先生做好事不留名,为了防止失主的手机被偷,还特意把手机拿下来放在车筐内。

可万万没想到,这同一个被窝竟然睡出了两种人,一个是心怀正义,一个是唯利是图。

别说徐先生会火冒三丈,换做任何人都要冒火,如果手机的价值超过了3000元,那岂不是要按照盗窃罪处理?到时候子女也会因为这罪名,可能影响从政、从军。

那从法律上来讲,吴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还是拾得遗忘物的民事纠纷?

遗忘物通常指占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的物品。

可即便是遗忘物,依旧放置在失主本人的电动车车筐内,这个空间依旧属于失主可以管控的财物范围,物品所有权仍然归失主所有。

徐先生看到失主把手机遗忘在电动车支架上,于是将手机放入车筐内,以防止他人偷走,这是在做好事。

但徐先生的妻子吴某却偷偷把手机占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条件。

因此,此案不是拾得遗忘物的民事纠纷,而是吴某盗窃失主手机的行政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公安机关对吴某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很多人会有误区,觉得东西是别人遗忘落下的,顺手拿了不算偷。但法律上,别人遗落的手机依旧属于失主的私人财物,并不等于无主物品。

哪怕财物价值不算很高,只要主观上明知是别人的东西,还私自占为己有,就属于盗窃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留下治安违法记录。

最后,这件事看着很有戏剧性,丈夫行善,妻子却成了小偷,同一个家庭中竟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真是令人大开眼界。

我们要提醒各位,贪一点小物件,最后换来拘留记录,代价实在太大。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出门在外,手机、钱包这类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带好,不要随意遗落在车上,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遇到别人遗失的财物,最好交给警察处理,不要自己私自拿走,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这对夫妻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