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这起“救助老人后反被索赔”事件,最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店家最终支付1.9万元,并不等于店家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8月17日,一名老人身体不适进入祁东县一家牌馆休息,很快失去意识,店主肖爱华发现异常后参与帮扶并拨打120,老人送医后不幸离世。
老人家属此后质疑救助方式存在问题,并提出10万元赔偿要求,双方两次协商后,店家最终支付1.9万元,协议将这笔钱明确为“人道主义补偿款”,最新公开信息显示,有关部门确认肖爱华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当地一家企业又向她送去2万元慰问金。
从法律上看,《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好人条款”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避免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因为害怕担责而不敢伸手。
因此,这件事最值得讨论的不是“1.9万元到底该不该给”,而是法律责任和息事宁人的协商必须分开,当事人为减少纠纷、照顾家人身体或尽快恢复经营,自愿支付一笔人道款,是个人选择;但社会不能因此形成“只要出事,施救者多少都要掏一点”的错误预期。
至于素材中所说“碰瓷”“敲诈”,现有公开信息并不足以直接作出这种法律定性,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需要证据和司法认定,真正应该守住的原则很清楚:责任该由谁承担,就依法由谁承担;善意救助不能因为结果不理想,反过来变成施救者的负担。
本文信息来源于新京报、极目新闻、红网公开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