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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59岁男子在干活时不慎被一块铁片砸中了右腿。成粉碎性骨折。事后,男子向

四川仁寿,59岁男子在干活时不慎被一块铁片砸中了右腿。成粉碎性骨折。事后,男子向工作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管辖权问题被驳回。但男子不服,继续上诉,失败后又提起再审,均以失败告终。之后,男子向公司实际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超期被驳回。男子申请复议,同样遭到驳回。万般无奈之下,男子只得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工伤。

据悉,这个案子比较复杂。59岁的杨某在佛山南海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后跟随公司项目部到四川仁寿县工地干活。

在2022年10月27日,杨某在工地干活期间,不慎被一块厚重铁皮砸伤了右腿,导致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事后,杨某为了方便就在仁寿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可当地人社部门给出答复,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直接驳回了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由此可见,杨某如果要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

但不知道杨某怎么想的,他和仁寿县的人社局杠上了,接连提起行政诉讼,两次败诉后又申请再审,但还是被驳回。

整套司法程序走完,时间已经来到2025年1月。无奈之下,杨某只得前往佛山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又因为超过了申请时效,人社局没有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所以杨某在四川那里耽搁了2年多时间,纯粹就是在浪费时间。

之后,杨某提起行政复议。在2026年1月,杨某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万般无奈之下,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院推翻这份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工伤1年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上。

法院经核算,杨某在四川打官司共计花了224天,可以扣除不计入期限。但从杨某受伤到向佛山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总间隔有798天,扣除224天后剩余574天,仍然超出1年法定申请时限。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的情况的确超限了,人社局作出的不受理决定没有问题。

但杨某的代理人认为,杨某在仁寿干活受伤后,在当地打了劳动仲裁,才确认了劳动关系,直到诉讼过程中,才知道应当向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这不是杨某自身原因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其中,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

除此之外,杨某实际在2024年5月8日就向南海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且提交了邮寄视频、EMS订单截图,这说明尚未超出1年的申请时效。

但人社局却说没有收到材料。

法院认为,杨某只能证明邮寄了材料,但因为物流记录无法显示,导致无法确定这个材料是寄给人社局的,加上人社局表示从未收到过杨某提交的材料,所以应当视为未邮寄。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在2024年5月8日,向南海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法院认为工伤申请期限不宜无限拉长,否则不利于劳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

更何况在劳动仲裁委认定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杨某就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杨某却继续在仁寿打了一审和二审,耽误了不少时间。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目前,杨某已经提起上诉,希望能被支持认定工伤。

最后,很多外出打工的普通劳动者,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发生工伤之后,第一反应肯定找干活出事地点的政府部门,根本分不清工伤认定要看公司所在地,而不是出事地点。等走完一地的诉讼,才发现找错衙门,一年的窗口期很容易就悄悄溜走。

法律设置一年申请期限,初衷是好事。事故刚发生,证据好收集,避免过了很多年,伤情、人证物证都灭失,方便快速定纠纷。但现实中,普通劳动者很容易踩上“管辖问题”这个隐形大坑。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在劳动者维权时,能多提醒一下,避免超限而失去了维权机会。

目前来看,杨某还有救济机会。而且即便工伤认定这条路走不通,实务中杨某也还可以走人身损害民事诉讼,向公司主张赔偿,这也是超期之后可以备选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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