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省,男子操作家中的扫地机器人,拍下妻子与陌生男子在家发生关系的画面。之后,男子起诉妻子和陌生男子,获赔50万元新台币的赔偿。可万万没想到,妻子因不满男子偷拍,竟报警指控男子妨害隐私,导致男子获刑5个月。
据悉,这名男子早就怀疑妻子婚内出轨,但手上没有直接证据,所以也没有直接拆穿。
为了搜集妻子出轨证据,他想了很多办法,但碍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很多无法实行。
后来男子无意中发现自家扫地机器人自带摄像头,且支持手机App远程操控,可以开启录像功能。
因此,男子趁自己不在家的时候,通过手机远程操作了这台家电,录下妻子在家中和其他男子发生关系的私密画面。
之后,男子起诉妻子和她的情人,索要损害赔偿。
在法庭上,男子辩称自己只是想用扫地机器人的语音功能和妻子对话,上线之后才发现屋内有陌生男性,才临时开启了录像功能。
同时,男子强调全部录像素材只用于打官司,从来没有对外传播、泄露过视频内容。
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扫地机器人拍下的出轨证据,认定男子的妻子违背夫妻忠贞义务,侵害自身配偶权,故判决妻子连同其情人,共同赔偿男子50万元新台币。
虽然男子在民事方面胜诉了,但妻子却气不过,她竟然刑事控告丈夫未经许可私自录制私密影像,已涉嫌妨害隐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扫地机器人录像虽然会有提示信号,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妻子在录制发生时,清楚知道设备正在录像。
婚姻受害虽然值得同情,但维权不能以触犯刑法为代价。一方有婚姻过错,不等于另一方可以用违法手段去取证。
依据为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9‑1条第1项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照相、录影、电磁纪录或其他科技方法摄录其性影像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构成该罪名的,行为人必须满足:
第一,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
哪怕是夫妻,一方也不能默认另一方同意录制自己的私密影像,不能拿夫妻身份跳过“同意”这一步。
第二,无故摄录。
不是说只要自己有怀疑对方出轨的理由,就可以私自偷录私密画面。维权理由不等于偷录的合法借口。
第三,不要求向外传播牟利。
哪怕视频只留在自己手机,只拿来打官司,完全没有发给别人,但只要满足前面两个条件,依然可以构成本罪。
因此,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该刑罚允许罚金刑,所以在男子缴纳了对应罚金后,就无需实际入狱服刑。
这起案件也说明了,民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重点是查清婚姻事实,对证据来源的容忍度相对更高,所以视频被法庭采信,支持了男子的赔偿请求。
但刑事审判评判的是取证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犯罪。哪怕证据内容属实,只要获取手段触碰刑法红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两套判断标准互相独立,互不抵消。
最后,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第一反应会觉得难以理解:明明是对方做错事,为什么取证的人反而要被判刑?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另一半出轨,第一反应就是偷偷装摄像头、利用家里智能家电远程录像,觉得抓到实锤就是胜利。
但这个方法在大陆行得通,在台湾省就不一定了。虽然台湾省也是我国的一部分,但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因此,如果遭遇配偶不忠。当事人可以找律师,走合法的取证思路。比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合法调取公开监控、证人证言等,千万不要自己私自偷拍偷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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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