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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扎心!河南,20岁女子外出找工作,接二连三被企业拒绝。一头雾水的她追查原因,才

太扎心!河南,20岁女子外出找工作,接二连三被企业拒绝。一头雾水的她追查原因,才得知一份7年前的错误档案,把她标记成精神分裂症患者。老家卫生院答应删除错误记录,却提出一个条件:必须重新做精神鉴定。家属坚决不同意,认为去做鉴定,就等于变相承认曾经得过精神病。

陈某某今年20岁,去到广东佛山找工作。

明明自己身体健康,面试各方面表现也没问题,可接连好几家单位,都直接拒绝录用她。

一次次求职失败,陈某某心里十分受挫,始终搞不懂自己被拒的根源到底在哪。

经过多方查询,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真相浮出水面。

早在7年前,陈某某才上初一的时候,老家登封的村医,在卫生院系统里面,错误把她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

这份错误录入的档案信息,一直保存在系统里。

企业在背景筛查时能够查到这条记录,直接把她判定为有精神疾病,因此屡屡将她拒之门外。

平白无故的一条错误记录,毁掉了她的求职路。

陈某某和家属赶紧找到老家卫生院,要求把这条不实的患病记录删掉,还自己清白。

卫生院这边表示,可以删除这条错误登记。但是有前提条件:陈某某必须回去,重新做一次精神方面的司法鉴定。

可家属很难接受这个要求:我们本来就没有精神病,如果去做这个鉴定,相当于默认了“有精神病史”这件事。

就算最后鉴定结果正常,相关记录也会留存,反而会留下新的污点。所以家属拒绝去做鉴定。

一边是想删除错误记录,恢复清白;一边是不做鉴定就不给删档案。

这件事就此陷入死胡同。好好的一个年轻人,就因为多年前村医的一次登记失误,求职处处受限,想要洗清自己,反倒要被迫去做精神病鉴定,进退两难。

事件曝光之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替女孩感到委屈:明明不是自己的错,纠错的代价却要无辜的女孩来承担。

错的是当初录入信息的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受害者去自证“我没有精神病”?

也有人担忧:就算鉴定结果正常,档案系统会不会又新增一条精神病鉴定记录,给姑娘以后生活埋下新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本人真实患病的错误医疗档案,相关机构有义务更正、删除。

行政机关因为登记错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失真,不能把“做鉴定”作为删除错误记录的前置门槛。

《精神卫生法》第78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将没有精神障碍的人错误记录为精神障碍患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有权要求机构更正错误信息。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被错误登记患有精神疾病,已经损害女孩的名誉,影响就业,女孩有权要求消除错误记录、恢复名誉。

错误登记,责任在卫生院和村医。纠错本该由涉事单位去核查原始档案,厘清当年登记错误的事实,而不是把举证压力甩给受害者,要求女孩自证无病。

整件事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就在于:犯错的是机构,要来自证清白的却是无辜女孩。

女孩从小到大根本没有得过精神分裂症,就因为当年村医操作失误,一条错误记录进入系统。

等到长大踏入社会,才发现自己求职处处碰壁。想要抹掉这条莫须有的污点,摆在面前唯一的路径,却是去做精神病鉴定。

这个要求本身就很矛盾。不去做鉴定,错误记录删不掉,走到哪里都背着“精神病人”的标签,找工作处处受阻。

去做鉴定,即便最后证明精神完全正常,可做过精神病鉴定这件事本身,又会成为新的印记,未来就业、生活,依旧可能受到影响。相当于受害者左右都是坑。

一个年轻人本该拥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不能因为别人工作上的一次失误,就毁掉她的前途。

个人信息档案,事关普通人的人生,录入的时候就该严谨;出错之后,纠错通道更不能设置重重枷锁。

档案信息无小事,一条错误记录,足以困住一个年轻人的人生。

犯错就要纠错,不该让无辜者,为别人的工作失误买单。

你觉得,女孩该不该去做这份精神病鉴定?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