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男子下午刚离职,不料,男子下班骑着电动车在下班途中遇到车祸,结果不幸身亡,交警认定男子无责。于是男子家属悲痛万分,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公司坚决认为男子辞职,不算工伤。而人社局仍认定为工伤,公司直接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决定。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河南都市频道
这事说起来,真挺让人唏嘘的。
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菏泽有个叫章某的小伙子,跟公司提了辞职。
公司那边动作也快,个把钟头后,四点多就把离职批了,交接也办完了。
到这份上,公司心里头估摸着觉得,事儿就这么翻篇了,往后谁也不用管谁。
章某也没多想,五点半照常下班,骑着电动车就往家走。
那条路他熟得很,天天走。
可哪想得到,这竟是最后一趟。
半道上,电动车跟一辆货车撞上了,人当场没了。
交警后来出了认定,这起事故章某一点责任没有,纯属倒霉遇上的。
人走了,家塌了。
家属忍着泪把材料备齐,去人社局申请工伤。
本以为顺理成章的事,公司那边第一个跳出来不干。
公司的说法很直白:辞职批了,交接完了,出事儿的时候他早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了,凭什么算工伤?
家属一听就懵了。
早上人还在上班,干了一整天活儿,手续是办完了,可人还没到家呢,咋就不算公司员工了?
再怎么着也得从第二天算起吧?
两边各说各理,就这么僵住了。
人社局这边倒没和稀泥,把考勤、审批时间、事故时间段、回家路线细细查了一遍,最后给出结论:算工伤。
公司咽不下这口气,把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撤销这个认定。
法庭上,公司翻来覆去就一个意思:审批通过就是离职,离职就不是员工了。
听着好像挺在理,对吧?
可法院搬出一条规定,公司当场就没词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哪怕你白天把离职全办完了,只要当天没走完,夜里十二点之前,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在。
章某出事儿是下午五点半,离当天二十四点还有六个多钟头,这劳动关系压根没断。
既然人还是公司的员工,又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出的车祸,交警还认定他没责任,那就正好套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顺便说一句,判断算不算"下班途中"工伤,法律就盯三个点:是不是为了上下班,是不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是不是本人没主要责任。
跟你当天提没提辞职,没直接关系。
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还不服,又上诉,翻来覆去说离职审批和交接都办完了,属内部流程,不能拿这个来对抗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结果二审照样维持原判,工伤认定还是站住了脚。
其实这种案子不是头一回。
山东日照就有个类似的:员工交完辞职信,回家路上出车祸没了人,前后打了五年官司、七场,最后山东省高院也认定算工伤。
新疆也有过一例,员工辞职当天结清工资,下班回家路上出事故,人社局照样认了工伤。
所以说,不是公司想切就能切得掉的。
判决出来以后,网上也吵得挺热闹。
有人替老板抱屈,说人都辞职了还得赔钱,这生意做得难;
也有人觉得这判决暖心,好歹护住了打工人最后一程回家的路;
还有人说得很实在:离职当天工资公司还没少发呢,凭啥不算工伤?
说到底,不少公司有个误区,以为交接办完、人走出厂门,劳动关系就立马断了。
可法律上的分界线,是当天的二十四点,不是你审批通过的那个点。
对打工人来说,记住这条就够了:哪怕已经提了离职,只要当天还没过完,你该有的那些保障,一样都不少。
上下班路上出了不是自己责任的意外,该认工伤就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