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术不正被反噬!广东广州,男子嘴馋进餐馆要求吃野味,服务员推荐野生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和做法,男子当场点了一单吃的赞不绝口。不料,男子偷偷录了视频,3天后举报饭店卖野味,满以为证据在手,既能退餐费,又能拿到举报奖励。结果餐馆因售卖野味被罚,男子也因食用野生动物领到罚单,他不服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2024年3月20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来到一家餐馆吃饭。
刚进店门,他就悄悄打开手机录像。
落座后,张某跟服务员说,自己在网上看到店里有水蛇粥,他想品尝一下。
服务员说水蛇粥没有,但有眼镜蛇,问他要不要尝尝。
张某喜出望外当场点头同意,和店家商量了价格和做法,就等着尝鲜了。
后厨把眼镜蛇加工好端上来,张某吃的赞不绝口,但整个过程他都在偷偷拍摄,留好了证据。
3天后,张某把整理好的投诉举报材料寄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他投诉称,这家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要求退赔餐费,还要依法查处餐馆。
他大概觉得自己计划得很周全,有证据、有视频、有真相。
吃完了举报,既解了馋,钱还能退回来,餐馆也跑不掉,说不定还能拿笔举报奖励。
可张某怎么都没想到,事情的走向却完全出乎了他的意料。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马对餐馆查处,经鉴定,涉案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
最终餐馆因售卖野生蛇类被行政处罚。
但张某自己也被立案调查了。
2024年7月4日,张某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对他处以罚款。
张某当时就懵了,他不服,说自己不是为了嘴馋才吃的,是为了固定证据、举报违法,怎么反倒成了违法者?
他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
他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某还是不服,一路上诉到中级法院。
他的理由很明确:我吃蛇是为了固定举报证据,不是出于个人食用目的,不应该被罚。
中院审理后,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张某进店前就开始拍摄,说明他事前有所准备。
点餐时服务员明确说了是眼镜蛇,他仍然同意加工并食用,属于明知故犯,跟不知情误食完全是两码事。
法院认为,公民当然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但这项权利并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前提。
如果想举报,拍个照、录个音、留个小票就够了,犯不上自己先食用了再翻脸。
张某事后举报餐馆,不能成为他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里,没有"为了取证而食用"这一条。
2026年8月19日,法院公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难怪有人说:进店前就把录像打开了,这可不是取证,分明是有备而来,想吃白食还想立牌坊。
本来就心术不正的人,这次被反噬了。
也有人觉得:不管怎么说,张某确实把卖野味的商家揪出来了,也算做了件好事,一定要罚他吗?
那么按照这种说法,为了举报赌博自己先赌一把,完事说自己是取证,那法律红线还有什么用?
想举报办法多的是,12345一个电话的事,非得自己先吃了再说,说不是嘴馋谁信呢?
这个案子的判决,厘清了一个很多人搞不清的边界。
目的正当,不代表手段可以违法,举报权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说到底,这个案子不是张某该不该举报餐馆。
而是他能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举报违法。
没买卖就没伤害,餐馆售卖被保护的野生蛇类该被处罚。
但张某明知是野生蛇类,还主动下单吃完,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违法。
不会因为他3天后寄了一封举报信,就变成合法。
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有严格规定,张某所谓的为了取证不在其中。
更何况,取证根本不需要非吃不可,拍照录像、保存菜单和付款记录、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线索,都是合法又省事的途径。
如果为举报即可违法的逻辑成立,那不是等于开了一个口子,任何人都可以打着监督的旗号主动参与违法活动?
事后再以求免责,社会秩序还怎么维持?
法院这纸判决,不是在打击人们的举报热情,恰恰是在告诉大家:守护公共利益要依法监督,不能以自身违法为代价。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本案中张某明知眼镜蛇属野生蛇类,仍主动点单并食用,违法行为已经完成。
该条款对经营者和食用者一并禁止,张某举报餐馆售卖行为,并不能抵消他自身食用的违法。
公民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但举报不以自身购买食用为前提。
张某事前拍摄、主动点餐、完成食用,三个环节均有在案证据证实。
市场监管部门据此作出处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法院判决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任何目的,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对张某的行为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领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