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婚前同居的后果!湖北天门,女子与同居近5年的男友分手,双方签了两清协议,女子自愿补偿对方7万元。本以为就此了结,不料,一年后女子却被前男友母亲起诉索赔彩礼23万,一审女子胜诉。谁知,二审突然冒出一份承诺书,让她全盘皆输!
2017年7月,张某和郭某谈起恋爱,很快同居在一起。
4年多后,两人商量结婚,郭某母亲刘某梅答应出婚房首付。
2022年5月,张某看中一套42.5万元的房子,未来婆婆当天转给她17万,几天后又转了3万。
因为郭某征信有问题办不了贷款,房子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
不久张某发现男友跟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提出分手。
男友母亲要求她退还购房首付款。
8月9日在公证处,张某写了一份承诺书,说首付20万是刘某梅付的,房产证下来就配合改名。
写完承诺书后,男方态度变了,说不要房子只要首付款。
张某只想赶紧了结,就把同居5年的经济账,从头到尾算了一遍。
她拿出2017年到2022年的微信和支付宝流水,5年里两人共同生活花了76万多,其中郭某转了23万。
人均38万算下来,郭某该补她15万。
另一边,首付20万加上几个月按揭2万,她该补给郭某22万。
两边一冲抵,张某再给郭某7万,账就清了。
2022年11月25日,两人签了分手协议,写明张某补偿7万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
签完双方互删联系方式,这段感情算是翻篇了。
不料,2023年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前男友母亲刘某梅起诉,要求返还23万彩礼。
法院一审,认为男方母亲不能单独作为原告,裁定驳回。
刘某梅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没太当回事,她觉得协议写得很清楚,双方不会再有纠纷。
2024年3月,刘某梅和郭某作为共同原告再次起诉张某。
这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签协议时,明知承诺书的存在,仍约定7万两清,说明7万已经包含了彩礼款。
法院一审,判张某返还4.1万余元彩礼和3.1万余元按揭,共7.3万余元。
双方都不服,上诉到中院。
岂料,二审突然发生转折:男方律师突然拿出一份新证据,另一份承诺书。
这份承诺书内容,跟8月9日那份差不多,但落款日期写的是2022年12月20日,比分手协议晚了将近1个月。
男方律师说,这份承诺书时间在后,说明分手协议没有处理房子的事。
张某当场就懵了,她说签完分手协议后,根本没再见过刘某梅。
怎么可能在12月20日当面签承诺书?
她还拿出了当天的不在场证明。
更蹊跷的是,一审庭审时刘某梅明确说,2022年5月到2023年11月之间跟张某没见过面。
一审法官问她出具承诺书那年见过张某没有,她也说没有。
可到了二审,刘某梅改口说:2022年12月她从广东回天门过年,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带着写好的承诺书当面签的名,日期就是那天写下的。
张某律师指出,这份承诺书落款日期的字迹跟正文不一样,不是同一天写的。
张某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查签名指印、正文是否她本人书写,以及落款时间和正文是不是同一支笔同一天形成。
2024年10月,鉴定中心只鉴定了指印,确认两处指印是张某的。
对落款日期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这份承诺书,认为它形成在分手协议之后,佐证了分手协议没涉及房子。
2024年12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向刘某梅支付23万余元。
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被驳回。
2026年3月,她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决定受理。
这个案子的争议,其实不是彩礼该不该退,而是一份落款日期存疑的承诺书,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张某承认承诺书内容是她写的,但否认12月20日这个日期。
整个案子最让人不解的地方就在这里。
指纹是真的,不代表日期是真的。
签名属实,只能证明她写过这份东西,不能证明它写于何时。
法院以没有国家标准为由,不准许日期形成时间鉴定。
这个理由在技术层面可以理解。
但一份证据的落款时间存疑,又恰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事实,是不是应该更审慎地对待?
刘某梅自己在一审说过没见过面,二审又编出一套当面签署的经过。
前后陈述矛盾到这种程度,理应对证据来源打个问号。
法院如果认为协议没覆盖房子出资,需要更充分的说明理由。
检察监督已经受理,这是张某目前唯一的翻案渠道。
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八种形式,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那份落款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属于书证。
书证的真实性,不仅包括签名和指印,也包括落款时间等形式要素。
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疑,依法可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对张某来说是最后的翻身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河南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