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大谱!”湖南长沙,一位独居女生经常通宵在家开着台灯,结果遭到对面楼栋男业主的投诉,称女子的台灯灯光太亮,影响到了他家孩子的学习和睡眠。物业多次上门调解,也提醒过男业主这事不好处理,但男业主非要女子在晚上关了台灯,甚至还报了警。
据悉,事件的起因来自对面楼栋的一名男业主。这名男业主称每天晚上女子家中的台灯就会亮起,而是通宵亮起,光线十分明亮,严重干扰自家孩子晚间写作业。
因此,男业主希望女子停止使用这盏台灯,或者换成光线微弱的小夜灯。
最开始男业主直接上门敲门,可当时女子并不在家。之后他找来小区保安上门沟通,但未果。
到了第二天,物业又先后两次上门,和这名独居女子协商台灯灯光的问题,希望她做出让步。
当事女子感到十分无语,认为自己只是在家正常使用普通台灯,两栋楼之间本身就有距离,隔着玻璃,属于居家正常照明,自己有权利开灯,没有道理要为别人家孩子的学习牺牲自身正常生活,因此没有接受关灯、换小夜灯的提议。
物业工作人员对此也十分为难,坦言女子本身拥有居家开灯的合法权利,可投诉的家长也确实有自家孩子学习受影响的主观感受,两边都有现实难处。
在调解陷入僵局之后,男业主选择了报警。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虽然邻里之间要互相体谅,但体谅不等于一方完全牺牲自己正常生活去满足另一方。不能只站在自己的需求,强制要求邻居改变正常居家行为。
更何况,男业主家与女子家并不是一栋楼,谈不上是邻里关系。如果男业主觉得女子家的台灯太亮,为什么不去买一款厚实不透光的窗帘呢?
《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这里要划重点了,法条禁止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害光辐射,不是普通居家室内台灯。
像大功率户外射灯、夜间广告牌强光,才属于法律约束的光辐射。
普通家用台灯,隔着楼栋、窗户向外透出微弱光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需要禁止的光污染。
物业明知男业主在无理取闹,却因为男业主一直投诉,就去劝说女子让步,这摆明了就是拉偏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如果男业主因为女子不同意换台灯,或者通宵开台灯,就反复上门骚扰、施压,那就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5项规定,多次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到时候警方应当对男业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男业主的出发点是希望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环境,这份为孩子着想的心思本身可以理解。
但现实问题在于,城市高层小区居住环境,本来就不可能做到完全“零干扰”。外面会有路灯、别家窗户透出灯光、远处车灯,各种各样微弱的外界光线很难全部隔绝。
邻里相处的边界感很重要,自己家的困难,优先从自家想办法解决,而不是直接要求邻居改变正常生活。别人在家开灯,是再基础不过的生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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