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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脸不?”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

“要脸不?”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女患者送往医院救治。可万万没想到,这位女患者康复出院后,反倒把就诊医生和诊所一并告上了法院,认为就诊医生未能及时提供病例材料,导致延误救治,且诊疗行为有问题,导致自己突发疾病,所以索要22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6月5日上午,女子蔡某突感身体不适,于是骑电动车前往当地一家诊所就诊。进入诊所后,她告诉康医生,称自己头晕,身体很不舒服。

康医生对蔡某做了简单检查,发现蔡某的心跳跳得很快,身上大量出汗,连喝水都做不到,于是立即安排助手给了蔡某几粒救心丸服下。

可没过多久,蔡某就直接昏迷了过去。康医生测完血压,判断大概率是中风发作,于是一边做针灸急救,一边让助手打120急救电话,这个情况在诊所无法治疗。

之后,蔡某被送到大医院救治,被确诊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脑积水,同时还有高血压、吸入性肺炎等多种病症。

不过经过医院系统性的治疗,蔡某最终康复出院了。

可谁曾想,蔡某出院后,就将康医生以及这家诊所一并告上了法院。

蔡某认为,康医生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病历,并且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延误情形,最重要的是,康医生的诊疗行为本身是错误的,所以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

面对蔡某的起诉,康医生表示十分委屈,称蔡某的重病属于自身原发疾病所致,且事发时病情来势凶猛,自己已经在有限条件下,完成了力所能及的急救处置,也及时呼叫救护车转运,已经尽到诊疗和急救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阶段,康医生提交了事后补写完成的门诊病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蔡某的突发疾病,是因为康医生的过错导致的,那赔偿无可厚非。

但是从监控时间线来看,蔡某出现在诊所路口,到康医生拨打急救电话,中间只间隔了10分钟。从救护车赶到现场,把蔡某转运送往大医院,整个过程才过去23分钟。

这说明什么?说明康医生一点时间都没耽误。

其次,康医生的救治手段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调取了诊室的监控、通话记录等,整个处置的时间非常地紧凑,病情的危重程度已经超出普通诊所的处理上限。

康医生在确认自己无力治疗后,已经第一时间呼叫120,所以不存在拖延救治的情况。

再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康医生的诊疗手段存在违规诊疗。

从蔡某踏入诊所的时候,其身体就已经严重不适,很快陷入了昏迷,都没有给康医生一个仔细诊疗的时间。

更何况,蔡某是因多种疾病引发的昏迷,康医生给蔡某吃救心丸只是为了防止可能是心脏方面的疾病。而且救心丸不会对蔡某造成什么损伤。

综上来看,法院认为康医生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救助义务。

其实客观来说,遇到蔡某这样的危重病人,康医生完全可以只打急救电话,其他什么都不做。但他出于救死扶伤的本心,主动开展现场急救。

虽然康医生没有及时提供病例,但这只是程序性细小瑕疵,而且当时的情况根本来不及出具病例。

如果让善意救人的康医生赔钱,就会造成很坏的导向。以后遇到危急病人,医务人员就会纠结到底要不要伸手施救,还是直接打120算了,能不能救活看天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不管是医生还是普通老百姓,不少人心里都有一层顾虑:伸手救人,万一结果不好,会不会反倒被追责索赔?

就拿本案来说,诊所只是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能力有限,面对蔡某这种疾病,诊所医生已经把现场能做的急救措施全部落实。病历没有当场写完,是抢救优先带来的客观瑕疵,不是主观上的诊疗错误。

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在偏袒医生。它传递的逻辑很实在:急救讲究争分夺秒,不能拿理想化、教科书式标准,去苛求千钧一发的现场。

法律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要守护善意施救者的勇气。如果行善救人反而要承担巨额赔偿,往后再遇到危急关头,很多人会选择观望退缩。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驿路胡杨
驿路胡杨 10
2026-08-22 18:05
为审理此案的法官点赞!
tb_9865135
tb_9865135 6
2026-08-22 10:56
农夫与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