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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男子辛辛苦苦养了继子10多年,父子二人感情很好,可妻子却提出要离婚。男

湖南涟源,男子辛辛苦苦养了继子10多年,父子二人感情很好,可妻子却提出要离婚。男子一怒之下称离婚可以,但必须把抚养继子多年的抚养费给退还,但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二人离婚后,男子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抚养费。法院判了!

据悉,李先生和杨女士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二人在2010年互相结识,相处两年后,正式登记再婚。

杨女士在上一段婚姻中有一个儿子,但因为年幼所以把儿子带在了身边。自从二人再婚后,杨女士就把儿子的户口迁到李先生的户口本下,还给孩子改了姓氏,跟着李先生姓。

李先生虽然知道这个儿子非亲生,但既然跟了自己姓,叫自己一声“爸爸”,那作为男人,自然不能亏待了儿子,所以他一直视儿子如己出。

可在一起生活的日子久了,柴米油盐的琐事、家庭经济的压力,没少让李先生和杨女士发生争吵。夫妻俩的感情一点点被消耗殆尽,关系越闹越僵。

2025年4月,杨女士实在无法忍受李先生,于是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但遭到了驳回。

之后,夫妻二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直到2026年6月,杨女士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在这14年中,自己一直照顾继子,实实在在出钱出力。没有血缘,却承担起父亲的责任,改姓之后外人都以为是亲生父子。

如今婚姻走到尽头,自己白白付出这么多,理应得到补偿,要求杨女士补偿这些年抚养继子产生的全部费用。

站在李先生的角度,他的想法也不难理解,继子毕竟不是亲生,一旦与杨女士离婚后,继子肯定会跟着杨女士走,那自己岂不是白白给人家养了14年的孩子。

从情理上来讲,李先生认为自己该拿回这份付出所对应的回报。

杨女士这边不认可李先生的主张,认为抚养孩子本就是婚后家庭生活的共同开支,不应该在离婚的时候单独算一笔补偿账。

想必大部分人看到这里,会选择偏向李某,毕竟养孩子成本很高,没有血缘关系,离婚要一点补偿也合情合理。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杨女士与李先生都同意离婚,且这已经是杨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说明离婚意愿强烈,且二人已经分居了一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依法准许二人离婚。

可对于李某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当继父继母,长期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实实在在承担孩子抚养、教育,就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诞生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简单来讲,哪怕二人没有血缘,法律上部分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子、母女。

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和继子长期共同生活,出钱供其读书,还办理了改姓,已经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形成拟制血亲之后,抚养未成年继子女,属于继父母的法定义务。 这不是帮忙,不是有偿雇佣,也不算无偿赠与。

婚姻存续期间,履行这份义务花出去的钱财,不能在离婚的时候,反过来向孩子的亲生母亲索要补偿。

很多人会疑惑,义务既然这么重,那继父母的付出就完全没有保障吗?

其实不然,法律保护继父母的付出,只是维权渠道不是离婚找配偶要钱。 如果继子女是被继父母抚养长大,等到继子女成年之后,继父母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这份赡养的义务,不会因为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离婚而消失。

也就是说,李先生不能找杨女士赔钱,但未来他可以向已经成年的继子主张赡养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

最后,14年光阴,金钱精力砸进去,婚姻散场,钱要不回来,换谁心里都会不平衡。但法律和人情这两套逻辑,并不完全等同。

一旦选择接纳对方的孩子进入家庭,共同生活抚养,就等于接受继父母这份法律身份附带的责任。

现实不少重组家庭都踩过类似的坑,很多人再婚的时候想的很简单,一家人好好过日子,没有仔细想过继父母对应的法律权利义务。等到感情破裂,才突然意识到,付出和回报,并不是想怎么算就怎么算的。

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再婚的朋友们,如果担心后续财产、抚养方面的纠纷,完全可以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把相关开支、权责提前约定清楚,避免多年之后闹到法庭,情理与法律互相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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