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5旬男子接连参加两场酒局之后,突然脸色发白,还频频呕吐。同桌朋友立即对男子展开抢救,后男子被送到医院继续抢救,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两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5人,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54万余元。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10月21日,56岁的马某打完牌之后,参加了第一场聚餐。这场饭局一共有4人,其中朋友杨某带来了一桶52度的自酿粮食白酒,四个人合计喝掉500毫升白酒。
饭局一直到晚上7点左右结束,杨某把醉酒的马某送到约定地点后,就自行离开。
马某没有直接回家休息,而是主动去到朋友范某经营的烤鱼店,加入了第二场聚餐。
当时范某、王某、何某、肖某已经在店内吃饭,在场众人看到马某进店后,赶紧招呼其坐下,然后给马某倒上了自酿45度桑葚酒。
马某称自己已经喝过酒了,但又盛情难却,所以陪着范某等人又喝了一杯半,大约一两五左右。
当晚21时20分,其余几位参与者陆续离开,店里就只剩下马某和范某二人。范某发现烟没了,于是让马某稍坐片刻,自己去门外买烟。
半小时后,范某回到店里,却发现马某双目紧闭、面色发白,身旁还有呕吐物。
范某吓坏了,立刻叫店内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现场对马某开展心肺复苏急救。
之后,马某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但经过7天救治,还是没能挽回生命,临床宣告死亡。
马某的妻子和孩子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两场饭局当中的杨某、范某等一共5人一并告上法院,提出要求5人共同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54万余元。
几名被起诉的当事人处境各不相同。第一场饭局参与者杨某,聚餐结束后已经将马某送到目的地,之后没有再参与后续饮酒,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场饭局的何某、肖某、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劝马某喝酒,其中两人根本滴酒未沾,饭局中途就已经离场,不应该为马某的死亡负责。
第二场酒局组织者范某认为,自己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实施急救,而且自己外出买烟时,马某的状态一切正常,自己也无法预料到马某会突发出现那种情况。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从时间线来看,马某连续两场大量饮酒,醉酒、身体不适、送医抢救直至死亡,整个过程衔接紧密,符合过量饮酒带来身体损伤的客观情况。
杨某参与第一场饭局,聚餐结束妥善安置了马某后离开,当时马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症状,所以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在第二场聚餐时,何某、肖某、王某,没有劝酒行为,中途也先行离开,离开时马某一切都正常,同样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范某作为第二场饭局的组织者,其明知道马某此前已经喝过酒,但席间没有做好提醒劝阻,反而给马某倒了酒,示意马某继续喝酒。
在其他朋友都离开后,范某就负有了照顾醉酒的马某的义务,可他却擅自离开门店半小时,没有尽到合理照料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马某本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然他第一场已经喝过了酒,但没有醉到连拒绝喝第二场的意识都没有。
在范某给马某倒酒时,其明明可以拒绝,却偏偏要跟着一起喝酒,他的行为无疑是放任自己大量喝酒,最终酿成悲剧的最主要、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全部案情,一审法院核算此案全部损失合计1084436元。马某自身承担90%责任;范某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需要赔付108443.6元。
判决下达之后,马某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事实证据,认可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结果。
最后,喝酒属于人情社交,但情谊不等于法律责任的豁免。哪怕没有强行劝酒,作为饭局组织者,看见同伴已经喝多,该提醒就要提醒;对方出现醉酒状态,不能随便丢下人不管。
像本案当中范某,虽然事后积极救人,但中途丢下醉酒者独自外出,这个疏忽就被法律认定为过错。
当然,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只要酒局上有人出事,全桌都要赔钱。
从判决可以看到,普通参与者,既没有劝酒,中途正常离场,是不用担责的。法律不会无限扩大同桌人的责任范围。
说到底,每个人才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再好的朋友聚会,量力而行才是最重要。少贪一杯酒,既保护自己,也避免连累一起吃饭的亲友,避免一场欢聚最后演变成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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