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电怎能私用!”河北邯郸,一女子到车管所办理业务,在院内等候的过程中,她看到一辆白色新能源私家车停在院内空地上正在充电,长长的电线从建筑内部牵出来。女子顿时意识到,这是直接挪用单位公共电力资源给私人车辆使用,属于典型的“公电私充”行为。女子当即拍下现场视频,并向媒体反映情况,希望弄清楚这件事到底是否合规。
8月20日下午,记者致电车管所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车管所大院内并不是只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院内还有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此出入、活动。暂时无法锁定到底是谁的车辆,到底是不是车管所内部人员。
该工作人员透露,单位就已经收到群众反馈,已经交由内勤部门登记,向上提交开展核查工作,但尚未有结论。
对于此事,部分网友与女子的立场一致,认为公家的电属于财政资源,每一度电都来自公共财政,不能拿来给私人汽车免费充电,公职人员更应当带头守住公私的边界。
但也有不少网友持不同看法,认为只是充一点电,耗费的电费金额并不大,没必要过度放大,现实里不少单位员工也会给手机、电动车充电,没必要揪着这件事上纲上线。
那从法律层面,这种公电私用的行为是否合规呢?
车管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属机构,是机关单位。
如果严格一点来说,除非是工作用途,否则即便是机关单位的员工,也不能擅自占用单位资源。
用车管所的公家电去给私家车充电,这的确是在侵占单位的资源。哪怕只是几块钱,行为性质依旧属于非法占用单位的财产,单位有权要求私家车车主补缴对应的电费。
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单位办事时,经常会征用私家车办事,补偿的方法就是可以在车管所内使用公家电充点电,这就没有问题。
如果这辆私家车确系车管所工作人员所有,且没有被征用办公家事,那这个公电私用的行为就触碰廉洁纪律红线,属于“私车公养”的变种情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第2项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目前来看,这种公电私用的情况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而且不构成犯罪的话,一般也不会开除,顶多就是警告,并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当然,作为机关单位的负责人,肯定是知道这种“公电私充”的情况,但他们选择视而不见,说明也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因此,在处罚公电私充员工的同时,也要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的惩戒。
最后,机关单位的每一份水电物资,都是公共财政支出。公私分明,是对公职人员最基础的要求。
很多人觉得,在单位给自己的手机充个电、给小电动车补会儿电,都是司空见惯的小事,没必要较真。
但手机耗电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耗差距完全不是一个量级。而且机关大院是面向老百姓办事的公开场所,来办事的群众都看在眼里。一旦出现疑似挪用公家资源办私事的,很容易直接伤害公众信任感。
这件事也给不少机关单位敲了警钟,现在新能源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如果单位员工有充电需求,与其私下私拉电线蹭公电,不如直接出台清晰制度。
比如:装收费充电桩,员工自己掏钱充电。把规则摆在明面上,既照顾员工现实需求,也守住国有资产的底线,还能消除老百姓的疑虑。
最后,您觉得这种情况应该严格追责,还是属于可以包容的小事?欢迎留下您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