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名 22 岁男子在温州市人民医院接受鼻部微创手术,住院总花费 9430.53 元。家属核对结算账单时发现,卫生材料费一项高达 3927.26 元,询问院方后得知,这笔费用为术中使用的进口一次性低温等离子刀头费用。
家属事后提出质疑:该高额耗材术前未进行价格、自费属性以及替代方案告知,未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家属疑惑,基础手术费已收取,特殊手术耗材理应提前说明,不应术后直接计费。
这件事发生在温州市人民医院。公开报道显示,尹女士的儿子当时 22 岁。2026 年 3 月 24 日,尹女士陪儿子到耳鼻咽喉科就诊。
患者已经持续半年多出现鼻塞、张口呼吸和夜间打鼾等情况,医生检查后诊断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慢性鼻炎和鼻中隔偏曲,并建议手术治疗。
3 月 29 日,手术按安排进行。结算时,住院单据显示总费用 9430.53 元,其中手术费 4112 元,另有 3927.26 元列在卫生材料费中,材料费几乎赶上手术费。
尹女士随后向医院询问。按照尹女士向媒体提供的说法,工作人员解释,这笔钱来自手术中使用的进口一次性低温等离子刀头,并非传统普通手术刀,其他接受相关治疗的患者也有类似收费。
尹女士认为,如果手术确实需要这种耗材,使用之前至少应该把用途、价格和是否存在替代方案说清楚。
这里有个关键事实。尹女士的儿子已经 22 岁,属于成年人。按照现行法律,医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原则上属于患者本人。
因此,真正需要查清的不是医院有没有取得尹女士同意,而是手术前有没有向患者本人说明相关医疗措施、自费耗材费用范畴,患者有没有签署能够覆盖相关内容的知情同意文件。
《民法典》第 1219 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还应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自费耗材费用等,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只有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所以,直接认定 “家属没同意,医院就一定侵权”,法律上并不严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障公民对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内容的知情同意权。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还要求,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应取得参保人员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因此,3927.26 元是否合理,不能只看数字。公开报道只笼统称作一次性刀具,没有公布具体产品名称、型号、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采购价格,也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常规普通手术刀。
耳鼻咽喉手术常用一次性低温等离子专用微创耗材,但尹女士儿子的手术具体耗材详情,应以医院耗材明细、病历和采购记录为准。
同样,材料费占总费用四成以上,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违规收费。真正需要核查的是,这项耗材能否单独计费,收费依据是什么,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医院有没有提前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是否享有耗材选择空间。如果医院术前已经通过病历、知情同意书或费用告知材料完成完整告知,争议性质也会不同。
媒体随后联系温州市人民医院,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并建议向宣传部门进一步询问。
记者又把情况反馈给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先调取病历、收费台账核实情况。当时公开报道中还没有监管部门的最终调查结论。
尹女士提出质疑,核心并不只是 “耗材为何定价高昂”。医院掌握专业信息,也留存收费和耗材使用完整记录。患者真正需要知道的是耗材使用必要性、定价依据、有无国产替代选项。
所以,这起争议究竟是收费标准合规但术前沟通告知存在疏漏,还是确实存在收费、告知程序违规问题,仍要看病历、耗材清单、医保结算信息和知情同意签署文件综合判定。
仅凭 3927.26 元的金额不能认定医院乱收费,仅凭 “其他病人也这么收” 的统一收费惯例,也不能免除医疗机构法定的术前告知义务。收费依据、使用必要性和知情同意记录,才是这件事需要查清的关键。
信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