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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巴吃黄连!浙江湖州,男子为图省事,把自家车子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事后也并没有挪走

哑巴吃黄连!浙江湖州,男子为图省事,把自家车子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事后也并没有挪走。怎料次日发现,车子被恶意损坏,车门都打不开!男子找到物管要说法,竟被告知监控缺失,无法锁定破坏者。无奈,男子报车险送去修理,结果又被告知可能无法理赔......

7月28日晚上9点左右,赵先生把车开回了自家小区车库。

当时赵先生需要从车上搬东西下来,于是到了车库后,赵先生并没有把车停在自家车位上,反而是选择了离楼道口最近的一个车位停放。随后赵先生开始搬运车上的东西。

期间,物管人员见赵先生把车放在其他业主的车位上,连忙上前提醒,让他等会挪开。对此,赵先生也是答应了。

只是不曾想,搬完东西的赵先生却并没有照做,他心想这个车位平时没人停,暂放一个晚上也没有关系。

就这样,赵先生心安理得上了楼,一夜好梦。

然而,让赵先没有想到的是,就这点小心思,居然让自己吃了个大亏!

第二天早晨,当赵先生抱着生病的小孩着急忙慌跑到车库时,当即被眼前的场景惊住了!

只见自家车子不知被谁砸了个稀巴烂,四扇车门全部被弄得坑坑洼洼、严重变形,其中一扇门连打都没法打开!

赵先生怒了!就算是占用了车位,也不该这般恶意损坏!况且车上一直放着挪车电话,也不见谁给他打过一通电话!

于是赵先生当即联系了物管,并第一时间报了警。

只是让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小区地下车库摄像头安装不全,自己停车的位置又是一个死角,根本找不到任何线索!

民警到了过后,也没能从现场得出更多结论,目前根本无法锁定嫌疑人!

至于该车位的主人乔先生,对方也不过是吐槽小区管理工作不到位,随即否认了自己损坏车辆.......

鉴于这种情况,赵先生气愤极了!难道就这样算了吗?

于是赵先生联系了调解员,并再次找到物管,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

然而对方也没有辩论,只是心平气和说到,他们已多次在业主群内发消息通知,让各位业主不要把车停在那个位置。毕竟,在那个车位上已经发生过很多次车辆受损的情况。

如今出现这种情况,要怪就怪赵先生自己偷懒取巧,没有及时把车开回自己的车位上。

当然,他们也还是承认自己在管理上的疏漏,并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他们认为,赵先生本人应该负主责!

对此,赵先生也实在不知该说什么才好!本就是自己自己理亏,再这样扯皮下去,也不是个办法。

于是赵先生联系了理赔员,随后把车开到了修理店。

然而又让赵先生傻眼的是,自己的车居然还需要换车门!这样一通操作下来,修车估计就要五六千!

虽说损失超过5000元,已经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立案标准,但此时并没有人来赔偿这笔费用。

而理赔员那边又明确表示了,是否可以理赔,还要看申请的结果。

这不就是说,修车的费用极有可能是需要他本人全额承担的吗?

这下,赵先生急了!他在调解员陪同下,多次找到物管以及理赔方,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答复。然而不论是谁,都没有给出确切回应。

而截止到目前为止,民警那边也仍然没有锁定破坏赵先生车辆的人。

对此,不管后续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至少当下的苦果,赵先生都只得打碎了牙往肚子咽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无论赵先生占用车位与否,破坏者都无任何理由故意损毁赵先生的车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于赵先生的违规行为,自由道德的谴责已经相关规定的处罚,而不应该成为发泄怒火或破坏他人物品的正当理由!

为此,无论这个破坏者当前是否被抓获,事后都应承担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

其次,赵先生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先生明知占用他人车位理亏,明知有遭受破坏的风险,却依然我行我素。

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侵犯了车位主人的合法权益,更形成了引发后续矛盾的导火索。

因此,无论怎么看,赵先生都应主动担责,而不该把全部损失转嫁于旁人。

与此同时,由于物管方管理瑕疵,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提供最基本的监控设施设备,导致无法立即锁定破坏者,或者没有及时制止破坏者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物管一方也是要为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赵先生找他们讨要说法,也是合情合理。

最后就是理赔方。如果赵先生买了车损险,他们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当然,是否能够全部理赔,还应取决于理赔条款以及对方的核赔结果。

如果最终经确认后只能赔付一部分,那么剩下的,也只能由赵先生本人自行承担了。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来源:1818黄金眼 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