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是建没单位(开发商)代替小区业主签的,业主收房时被物业胁迫签了物业协议,代签的前期物业合同和被胁迫签的物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
前期物业合同是“开发商(甲方)跟物业(乙方)”签订的合法条约;
购房户拿钥匙时,业主是(丙方)跟物业(签)的不平等合同。
这里有两层意思:
①不平等,是物业奴在交房时偷了开发商(甲方)的钥匙,摇身一变,从奴隶到将军,假冒开发商身份让业主(丙方)签字。
原合同甲乙方变成乙丙方,前期物业合同的当事人主雇易位,合同条款应该全部失效。
②不平等:如果认定是乙方跟(丙方)在旧合同签字,
那么丙方应该是物业服务方,原奴才篡夺开发商的权力,等于取代了合同中的甲方权力。
业主(丙方)应该为乙方提供服务,向前期物业合同(乙方)物业公司收取侵占小区租用费。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这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在现实里,很多业主在面对这种不平等的物业协议时,往往会陷入无奈。
多数业主收房时满心欢喜,对物业的要求缺乏足够的警惕和判断力。而物业利用这一点,以各种诸如不给钥匙、不办理入住手续等理由胁迫业主签字。不少业主为了能顺利住进新房,只能忍气吞声。
然而,我们必须要清楚,法律是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当业主遭遇这种胁迫签协议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比如,收集相关证据,像胁迫时的对话录音,物业不合理要求的书面通知等。然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确认合同无效。
开发商在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上,本应是为业主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可一旦存在这种违规代签以及物业胁迫业主的行为,就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这也提醒着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以及物业交房流程的监管,保障业主在购房入住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这样,才能让小区的物业服务回归到为业主服务的本质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