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里不少小区确实会碰到这种糟心情况:拿一份存疑、甚至造假的前期物业合同当挡箭牌,嘴上说着“有合同”,实际上业主既没参与选聘,也没见过真实完整文本,之后又拿“事实服务”兜底收费,两头来回切换说法,这确实很容易让人感受到双标。
拆开说这里的两套流氓逻辑:
1. 需要收费的时候,搬出前期合同;一旦业主质疑合同是伪造、签字虚假、招投标违规,合同站不住脚了,立刻改口:就算合同不算数,我们有事实服务,活我们天天在干,你享受了就要给钱。
2. 等业主说“我没要你服务,我不接受”,又拿“公共服务你躲不开,你客观上享受到了”,把单方面提供的服务,强行套到业主头上。
这就是两头占:合同有效就按合同要钱;合同如果被证伪无效,就切换到事实服务继续要钱。相当于无论这份合同真假,物业都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大家反感的双标。
法律逻辑本该是:
- 如果合同是伪造的:那这份合同自始无效,就不能拿这份合同作为收费依据。
- 合同废掉之后,能不能靠“事实服务”收钱?不是理所当然。要看是不是业主集体默许、接受物业继续服务。不是物业赖在小区不走,自顾自干活、天天公示,就强制每户掏钱。
但实务难点就在证据:普通业主想要证明合同造假,门槛很高,要申请鉴定、调取档案;很多业主个人没有能力去调开发商、住建部门的存档材料。法庭上,只要物业拿出盖了章的书面合同,在没有司法认定伪造之前,法院会先推定合同形式上有效。
再回看那条头条段子的讽刺内核就更清晰:
如果只要“我已经干活了”,就可以绕过授权、绕过真实契约来收费,那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自我赋予服务身份,向别人索要报酬,逻辑上完全可以推导出“自驾游巡视河山向全民收费”这种荒诞结果。
真正合理的原则:收费的权利来源,优先是合法有效的契约,而不是“我已经干了活”这个既成事实。造假的合同,本身就不能成为权利来源;不能合同作废,立刻拿事实服务来接盘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