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老人58岁时买了保险,已交了24万保费,儿子翻看合同发现,超过55岁投保则丧失祝寿金,本金要等87岁才能拿回。儿子认为:销售刻意隐瞒年龄限制,业务员却说:已经如实讲解。但现实情况却缺少录音录像难以还原销售现场。业务员也被辞退。男子要求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让他拿出证据,这下陷入僵局了。
王先生最近是一肚子窝火,自家老爹58岁那阵,被保险业务员一通介绍,前后入手两份泰康的年金险,这俩加起来一年保费就5.4万。
算下来,五年交完总保费要27万。
现如今,老爹已经交完了24万保费,要不是儿子王先生偶然翻出来保单,还被蒙在鼓里。
当初老爷子为啥愿意掏这么多钱?
原来,他听业务员说,到75岁就能把交出去的本金拿回来,冲着这点才下决心投保。
咱说实话,快六十岁的老人买保险,图的不就是晚年手里能落回本钱嘛,谁能想着这里头还卡着年龄的门槛。
后来,王先生静下心细抠合同条款,直接看傻眼了。
合着这款保险有个硬性规定,投保年龄得在55周岁以内,到75岁才能领祝寿金拿回本金。
可他爹买保险的时候已经58岁,超了岁数,这笔返本的祝寿金直接就不给了。
好家伙,那想把交的钱全部领回来得等到啥时候?
王先生算完账后,发现要等到老人87岁才能回本。
说句不好听的,谁能预料自己能不能活到那个岁数,这不等于钱套在里头遥遥无期嘛。
王先生也是无语了,别说年轻人了,他的老父亲一把年纪,那么厚厚一本保险合同,密密麻麻全是小字,老人哪能一字一句看明白。
卖保险的业务员本该把这种关键限制讲透,可现在两边完全对不上账。
老爷子一口咬定,当初业务员卖保险的时候压根没提55岁这个事,就一个劲讲75岁返本。
可这事一出,业务员却翻脸不认,说所有条款全都讲清楚了。
王先生想找当时销售的录音录像,结果保险公司说当年还没强制双录,啥视听资料都拿不出来。
这就尴尬了,嘴说无凭,当初现场到底咋沟通的,现在根本对证不了。
让王先生疑惑的是,事后这名业务员也被注销从业资格,保险公司说辞是出勤、培训时长不够,跟这起纠纷没关系。
可王先生心里难免犯合计,这事赶得也太巧了。
王先生找保险公司协商,想要把已经交的保费全额退回来,对方却还劝继续续保。
他投诉到监管部门之后,因为拿不出实锤证据,也没法认定业务员存在误导销售。
现在这事已经走到法院调解这一步。
本案中,合同条款称“55周岁以上不给祝寿保险金”,本质是限制投保人收益、减轻保险公司给付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需要重点提示说明的内容 。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要证明业务员已经把这条风险给老人讲明白,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拿出“没被讲解”的证据。
投保时,老人58岁,还没到强制双录的60周岁门槛,因此没有录音录像留存销售过程。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代理人说讲过,家属说完全不知情,保险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完成明确说明。
如果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那么该限制条款不发生效力,家属有机会主张全额退回已交保费。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实未告知,则大概率只能按退保拿较低的现金价值。
这也是本次法院调解的核心争议点。
说实在的,不少老年人耳根子软,听几句好听的就掏钱买保险。
买保险,不能只听对方口头宣讲,一定要重点看限制收益、免责类的文字条款。
合同小字里藏着关键限制,销售人员要是选择性不说重点,很容易踩坑,千万留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