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堪炸街噪音刺死辅警被判死刑
半夜炸街扰民被刺死,也算是“死得其所”了。
综合媒体报道,2025年5月29日凌晨,贵阳某地发生一起命案。
当天凌晨2点40左右,警方接到付姓男子报警称,自己被人捅伤,凶手已经离开。
随即,警方又接到出租车司机报警称,他路过案发现场看到有人躺在地上,浑身是血,还在呻吟,可能快不行了。
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并协助120救护,但付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王某归案后对民警表示,他非常讨厌半夜炸街扰民的人,因为他常年被炸街困扰,导致睡眠极差,一旦被吵醒就很难再入睡,目前精神已经濒临崩溃,
王某还告诉民警,当天凌晨1时左右,他在睡梦中又被楼下“炸街”声吵醒,迷迷糊糊中,又于凌晨2时左右,被摩托车的轰鸣声再次吵醒,之因为状态糟糕,他特别想要报复那些“炸街”的人。
王某还交代说,他最初只是想报复那些炸街恶人,不是专门报复被他捅死的付某。
死者付某的生前朋友杨某,在案发后告诉办案民警,付某的摩托车确实改装过,由于其将消音塞拆除,摩托车的排气管声音很大,“当晚他将油门转速扭得很高,我都觉得很吵。”
案发当年的10月27日,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曾对付某的摩托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摩托车的发动机排气管存在改装情形,及产生噪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案发后,经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致双肺上叶裂伤、肺动脉干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
检方认为,王某持单刃折叠刀捅刺被害人付某致其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王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建议判处死刑。
庭审时,王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他表示,被害人付某亦有过错,希望法院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表示愿意赔偿民事部分,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其辩护人则表示,王某仅是出于想教训“炸街”人的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是故意杀人。此外,其会如此行事,则是因为长期受到“炸街”等违法行为影响,被害人付某对引发该案也有一定责任,不宜对凶手处以极刑。另外,王某家人愿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且他愿意认罪认罚,望从轻处罚。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付某与朋友深夜骑行音量较大的摩托车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且在案证据证实,付某案发前的骑行活动并不频繁,尚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其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持刀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因个人生活压力导致睡眠不好而迁怒于无辜他人,提前准备工具持刀行凶,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被害人全身创口多达10余处,其中胸腹部就有5处,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尚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2026年5月18日,贵阳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院,称被害人付某身为辅警,具有重大过错,其违法扰民行为是导致该案的直接诱因,“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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