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辽宁阜新,一16岁男子和表哥结伴同行,偷偷潜入养殖场钓鱼,可没想到,他使劲过大,甩杆时鱼竿碰到高压线上,男子瞬间触电身亡,父母悲痛欲绝,把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到法院,索赔107万,一审判电力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42万,养殖场承担5%责任,赔5万,电力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小华刚满16,正是喜欢玩耍的时候,他闲来无事,约上表哥出门垂钓,俩人一想,不如晚上开始行动。
到了夜里,俩人按计划来到了附近的养殖场,他们一看四周无人,没有征得养殖场主人同意,而是抱着侥幸心理,悄悄翻进了养殖场里。
他们找好了位置,摆好渔具,轻轻把钩放到了水里。
夜里昏暗,两人对周围的环境压根就没看,他们一门心思盯着水面,就等有鱼上钩,就要立马拽出水面。
他们没有抬头,完全没留意到头顶的高压电线。
俩人目不转睛的等了一会儿,终于有鱼咬钩,小华十分高兴,猛地抬手扬起了鱼竿。
长长的鱼竿瞬间扬起,可没想到,鱼竿太长,一下碰到了高压线上。
只见火花闪动,小华瞬间被高压电击中,他来不反应,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表哥被吓得呆住,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了,他立刻联系小华的父母,可此时此刻,说什么都已经晚了。
小华16岁的年纪,父母万万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次垂钓,好好的孩子就这么没了。
父母悲痛欲绝,难以接受小华的离世,夫妻俩将电力公司、养殖场一起告到法院,索赔107万。
有人认为,明明是小华和表哥自己进养殖场钓鱼的,也是他自己甩杆撞到高压线这才触电的,凭啥要电力公司和养殖场承担责任?
也有人说,电力公司没叫他去钓鱼,鱼塘老板也没叫他去钓鱼,这是有事没事打一杆子!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也就是大家常听说的无过错责任,但这不代表电力公司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受害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责任比例就能相应降低。
因此,一审判决,由电力公司承担40%责任,42万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支付。
养殖场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没能阻止外人随意进入,承担5%责任,赔付受害者家属5万余元。
可判决出来,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小华未经同意,深夜私自到养殖场,本身就是不合规行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而且,野外垂钓一定要远离高压线,这是野外垂钓的基本常识。
可小华专注 钓 鱼,对周边环境极度忽视,是他自己扬竿的动作过大,直接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而且,小华年仅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华缺少安全提醒。
他们没有约束小华和表哥深夜前往偏僻区域进行垂钓,监护存在严重缺位。
法院综合了全部情节,认为小华父母和小华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二审判决,电力公司承担25%的责任,27万元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养殖场依旧承担5%责任。
可再多的赔偿金额,也换不回鲜活的生命,小华的离世,一个家也彻底垮了。
这也给所有家长警示,一定要多和孩子交流,普及野外风险知识。
一定要告诫孩子,不要私自结伴前往偏僻陌生场地,一丝的疏忽,就可能造成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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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逐浪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