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新规定出台之后,潘石屹是否要进行申报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关于离岸信托的新规定,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该规定的实施会对哪些人群产生影响,并非条款内容本身。主要涉及的对象是那些拥有海外家族信托,在国外居住多年但是仍然在国内有财产或者收益的超高净值人群。
新规定给企业提供了九十天的自我申报时间。包括离岸信托设立、存续期间的分红收益、信托终止后清算所得等,在个人所得税范围内进行征收。之前已经成立的信托,在期限之内主动申报并且补齐了税款的话可以免去相应的滞纳金;但是如果超过了期限,则滞纳金以及罚款都会随之而来。
这就是为什么潘石屹的名字会经常被提到的原因了。
首先说明一下,在网上流传着的“补税20亿到70亿”的说法主要是依据公开的资产信息所做的估算,并不能代表税务机关所公布的最终数额。潘石屹是否要补缴以及补缴多少,还要看信托结构、资产成本、分配记录和个税居民身份等具体情况。
但是这件事情为什么会一直被人们谈论呢?其实很简单。
根据公开报道,在2005年左右的时候,潘石屹家族就已经把SOHO中国大量的股权放在了开曼群岛设立的家庭信托中。在最高峰的时候,该信托所持有的SOHO中国的股份占到了大约63.93%,相关的资产价值曾经达到过327亿港元左右。之后SOHO中国不断出售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大批商业地产,并且一部分分红以及资产处置的资金被用来填充到境外结构当中去。
同时潘石屹一家人在国外居住了很长时间,在美国生活过,张欣有美国国籍,孩子也在欧美留学发展。国内资产被逐渐抛售出去之后,资金就会进入到海外信托中去,并且在美国购置房产,这样一套方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跨境资产隔离以及税务规划。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人已经在美国了,而信托是在开曼设立的,中国的税务局还能够对其进行监管吗?
答案不应该仅仅根据国籍来判断。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关心的是税收居民的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关系。即使一个人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仍然和中国有重要的经济利益联系的情况下,或者在在中国境内获得了应该纳税的收入的时候,也不能仅仅因为是移民而逃避税务的责任。特别是离岸信托的底层资产如果是来自于中国的企业、中国的股权或者是境内的经营行为的话,那么这些收益不会因为换了一个托管的地方就自动消失了。
和美国的做法不同的是。美国更加重视公民的身份。即使是长期居住在国外并且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国外的美国人也需要在美国进行全球收入申报。中国的重点是看收入以及经济活动发生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在中国做生意、在中国获得利润,就必须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应的纳税责任。
因此,外籍身份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免税证明,而离岸信托也不存在于法律真空之中。
关于潘石屹是否要主动申报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公开的信息可以证明或者否认。外界对各种各样的猜测都是根据资产大小以及居住地来推断出来的,并不能直接把它当作事实来看待。即使从商业的角度看,涉及到几十亿的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任何人也会慎重考虑;但是是否要缴纳税款、如何缴纳,则是由税务局来判定并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
有人觉得人在美国的话,执行起来就会更难一些。但是不能太乐观。中国已经加入了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体系,而开曼、BVI、百慕大、中国香港等地也都属于该合作范围之内。信托账户的持有者、收益、分红以及资产变化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去追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