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智慧生活报报道,杭州,男子认为客户跳单,导致自己25万佣金拿不到钱。但客户说,当天男子只领他们看了8号楼、10号楼,根本没有看9号楼,而他们最终租的就是9号楼。男子反驳,虽然当初推荐的是8号楼、10号楼,但是路过9号楼的时候,客户趴在窗户上看了一眼,最后还绕到一楼看了一下。可客户认为:你当初只给我们推荐8号楼、10号楼,我们最后租的是9号楼,跟你没有任何关系。
这场争议的焦点,不是客户有没有在那个园区里看过房,而是最终租下9号楼,究竟有没有实际利用王先生此前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
按两份素材提供的说法,王先生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曾接待这名客户看房。当天他明确推荐并带看的,是8号楼和10号楼,双方对这一点并没有太大争议。
真正产生分歧的是9号楼。王先生称,一行人路过9号楼时,客户曾趴在窗边往里看,后来还绕到一楼查看,因此他认为自己已经让客户接触到这栋楼。
客户则认为情况完全不同:中介没有推荐9号楼,也没有提供该楼具体房源、租金、业主等交易信息,更没有带其进入最终承租的房屋,后来成交来自其他渠道。
没过多久,王先生发现客户租下的正是同一园区9号楼。由于涉及约25万元佣金,他认为客户绕开了自己完成交易,导致此前付出的带看、沟通和筛选工作无法获得报酬。
客户并不认可“跳单”的说法。在其逻辑里,看过8号楼和10号楼,不等于整个园区的任何房源都自动与原中介形成佣金关系,尤其最终成交标的并不是王先生介绍的房源。
这也让案件的关键从“有没有付出劳动”变成了“这些劳动与最终合同有没有直接联系”。中介确实提供过服务,但有服务,并不当然意味着客户后来在同一区域完成任何交易都必须支付全额佣金。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如果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
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应当支付报酬。判断重点落在“利用”二字,而不只是是否曾经带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也表明,如果同一房源可以通过公开或其他正当渠道取得,客户没有利用原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渠道成交,并不当然构成“跳单”。
反过来,如果客户确实借用了中介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交易机会或核心撮合成果,却故意绕开中介签约,那么即使合同不是在原中介手里完成,也可能产生支付报酬的责任。
因此,王先生能不能拿到25万元,不能只靠“我带你进过这个园区”来证明,也不能因为客户最终租了另一栋楼,就直接认定毫无关系。
真正需要看的,是王先生有没有向客户提供9号楼对应的具体交易机会,客户后来获得房源的渠道是否独立,以及双方此前对服务范围、佣金条件有没有清楚约定。
两份素材都没有给出这起诉讼的生效判决结果,因此目前不能替法院下结论,更不能提前认定王先生一定遭遇“跳单”,或者客户一定是在“白嫖”中介服务。
我认为,这类纠纷最容易被情绪带偏。中介觉得自己跑前跑后,客户却绕开成交,自然委屈;客户则会认为,没用你的具体房源和撮合成果,就不该因为看过同一园区而背上高额佣金。
真正公平的边界,不是谁更辛苦,而是谁的服务实际促成了交易。中介的时间、筛选和带看当然有价值,但佣金尤其是25万元这样的高额报酬,仍要和明确的服务成果、合同约定对应。
对中介来说,最可靠的保护不是事后强调“客户看过一眼”,而是把带看房号、房源来源、客户确认记录、聊天内容和收费条件留清楚。证据越具体,发生争议时越容易说明自己的劳动成果。
对客户来说,货比三家和选择其他渠道本身并不等于跳单,但如果已经拿到中介提供的核心信息,又故意越过中介直接成交,省下的就不只是成本,而可能越过诚信和合同边界。
市场要保护中介合理劳动,也要保护消费者正常选择。把整个园区都视为一次带看的“势力范围”不合理,把已经获得的中介成果拿走再零成本成交,同样不合理。
这起25万元佣金纠纷真正值得讨论的,就是把模糊的“带看感”变成可证明的服务关系。交易越大,越不能靠各自理解,事前把范围和报酬写明白,往往比事后争一句“到底算不算跳单”更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