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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的“隐身衣”正在被掀开!高志凯揭示了一个真相:历史上,精英阶层,先富群

*离岸信托的“隐身衣”正在被掀开!高志凯揭示了一个真相:历史上,精英阶层,先富群体主动卖国!他们的后代,应该接续了财富,但急着为先人洗白。警惕啊,一旦发生战争,这拨人又容易成为带路党!

说实话,看到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第21号公告,我第一反应不是“有钱人以后不能把钱放海外了”,而是另一句话:有些过去靠复杂架构制造出来的税务模糊地带,这回真的不好糊弄了。

因为官方自己已经把问题说得很清楚。离岸信托这些年既被用于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也存在部分个人借此转移资产、隐匿财富、逃避纳税的情况。

这个区分很重要,离岸,不等于违法;海外资产,也不等于有原罪,真正被盯住的,是人在中国承担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却试图借一层信托、几层境外公司,把本来应该申报的所得藏起来。

我是赞成把这个口子管严的。

原因一点都不玄乎,普通工薪族每个月工资多少、个税多少,大体清清楚楚。

一个拥有大量资产的人,如果仅仅因为请得起律师、会计师,能搭建几层境外法律结构,就有机会让同样性质的收入变得难追踪,这种差异长期存在,损害的不只是财政收入,还有税负公平。

21号公告真正有分量的地方,就在这里。

居民个人把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进离岸信托,并不是装进去以后就和自己“没关系了”。

按照新规,装入时涉及的财产增值,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即使没有真正分到个人手里,在符合规则的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情形下,也要按规定计算纳税。

到了信托终止清算,相关清算收益仍有对应规则。

这就有意思了。

过去一些复杂安排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把“法律形式”和“实际控制”拉开距离。

钱看起来不是你的,公司名字不是你的,收益似乎也没有直接进你的银行卡,可绕来绕去,你照样控制、使用、享受。

新规盯的偏偏就是这个“实际”。

个人借别人或其他组织转入财产,只要钱实际由这个人出资、负担、控制,就可能仍然视为这个人装入离岸信托;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如果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也有相应处理。

甚至信托给居民个人代付费用、提供借款、让其低价使用信托财产,或者绕过第三方向其输送经济利益,都被纳入了具体规则。

看到这里,我的感觉确实变了。

这不是只在门口查一次,而是在问:资产是谁出的?谁控制?收益去了哪里?谁真正享受?结束时财产又回到谁手里?

这几个问题串起来,才是这轮规则变化最硬的地方。

更关键的一刀落在境外实体上,公告给出了识别条件,包括相关被动收入占比较高、雇员和经营场所等不符合实质经营条件、组织资金被拿来支付个人消费,或者经营决策并非由该组织真正作出。

能证明存在合理商业目的并开展实质经营的组织,则有明确的例外空间。

这也是为什么我不赞成把这件事简单喊成“海外资产大清查”。

喊得很爽,逻辑却不够严谨。

官方没有说合法跨境投资有问题,更没有说设立离岸信托天然违法,官方解读反而明确承认它有财富传承、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正常用途。

境外已经缴纳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还可以依法抵免;部分终止清算情形下缴税存在困难,经备案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所以我的立场很明确:支持堵逃税的洞,也反对把正常的全球资产配置直接扣成“不忠”。

这两句话并不冲突。

真正需要警惕的,从来不是一个人有没有海外账户,而是一个人能不能利用财富、信息和专业服务上的优势,把自己变成税收规则之外的人。

这才触及公平。

老实讲,这比一句“严查富人”有分量得多。

因为真正有效的治理,不靠给某个群体贴标签,而靠规则能不能追到交易,穿透结构,识别真正控制人,让该交的税不因为多套了几个壳就凭空消失。

有人会担心,这么做会不会影响企业家安排全球资产,甚至增加正常财富传承的成本?

这个担忧有道理。我不会装作它不存在。跨境架构本来就复杂,税收规则越细,申报、估值、资料准备的成本就越高。部分家庭过去按照境外法律搭建的长期安排,也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可这个解释只能说明合规成本会上升,不能自动推出规则不该收紧。因为公告已经给合法经营、境外税收抵免以及部分分期缴税留下了制度空间。

真正的分界线,不该是“钱在境内还是境外”,而应该是“收入有没有依法申报,架构有没有真实商业目的,纳税义务有没有被人为藏起来”。

我认为,这才是21号公告最值得普通人看懂的一层。

它未必意味着所有离岸避税从此消失,更不能夸张成一纸文件就把全球财富流动彻底锁住。跨境税收本来就是长期博弈,结构会变化,专业机构也会研究新的安排。

可方向已经非常清楚:财富可以跨境,责任不能靠跨境消失;架构可以复杂,纳税义务不能因为架构复杂就变成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