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鸿体育资讯网

河南周口,一女子被城 管 人 员 执 行 公 务时撞伤,城管被判全责,女子住院1

河南周口,一女子被城 管 人 员 执 行 公 务时撞伤,城管被判全责,女子住院154天,医疗费花了59万,交强险赔了1.8万,城 管 局 垫付了9万,之后没人再管,家人告到法院,法院判 城 管 局 与街 道 办再赔女子48.6万,可判决生效后,家属要钱,城 管 局 说 他们没钱,家属为了给女子治疗,所有积蓄都已花完,后续还要做康复治疗,压力太大了,可事故发生了一年多时间,至今还是毫无进展。

2025年3月21号,远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在路上走的好好的,突然被一辆城 管 局的公 务 车给撞到。

她伤势严重,瞬间倒在了地上,交警赶来,判定了城管车司机张某全责。

原来,张某是城 管 局的工作人员,他开着城 管车辆正在帮街道办搞麦 秸 秆 禁 烧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可没想到,夜里行车视线不好,张某一没留神,刚好撞到了正过马路的远女士。

他这一撞,远女士顿时就倒在了地上,她伤势严重,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急救,直接住进了ICU病房。

出事之后,交警赶到了现场,经过勘查,判定了张某是全责,远女士无责。

之后车辆交强险赔了1.8万,城 管 局给远女士垫付了9万,可到了后来,没人再给远女士掏钱。

远女士住院154天,医疗费花了59万,家里的积蓄全部花完,就连亲戚朋友的钱也借了个遍。

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明明白白,张某夜间行车时疏于观察,遇到行人没有避让,因此张某全责,远女士无责。

可这白纸黑字的认定,换不来救命的钱,远女士的伤势稳定了,人却再也回不到从前。

她生活无法自理,后续还需做康复治疗,可医疗费越积越多,家里的生活已经难以为继。

可经过协商,双方根本谈不到一块,远女士儿子把司机张某、城 管 局、街道办一起告到了法院。

经过调查,肇事车辆是城 管 局的,张某虽然是城 管 局 工作人员,但是他当时是在帮街道宣传禁止烧麦秸杆宣传工作。

因此法院认为,城 管 局和街 道 办都得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扣掉之前交强险垫的1.8万和城 管 局 垫 付的9万,剩下的48.6万,由城 管 局和街 道 办共同赔偿,如果到期不付,将加倍付延迟履行利息。

判决下来,家属总算松了口气,以为远女士的医疗费终于可以执 行 到 位。

可他们高兴的太早了,判决期已经到了,没任何动静,家属等了又等,一直等了两个多月。

可两个月过去,依然没有给他们付钱,儿子急了,他又打电话又上门催要,还找了信访,天天找两家 单 位 问 赔偿情况。

可万万没有想到,可两家都说没钱,要么就说在走流程,要家属再等一等。

可等了一整,一分钱没见,远女士还在治疗,家属垫付了大量的费用。

如今家属压力太大,他们望眼欲穿,可是赔偿款依旧没有音讯。

他们一筹莫展,不知道今后该咋办了,他们也不能放弃治疗,因为远女士是自己的亲人。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 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 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张某是城 管 局工作人员,事发时在执 行 秸 秆 禁 烧 巡 逻 公 务,属于职务行为。

虽然车辆归 城 管 局所有,但实际同时为街 道 办开展工作,因此需要两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的判决具备强制约束力,城 管 局 和街 道 办不能以财 政 审 批或者 单 位没钱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如果逾期不给远女士付钱,就要额外计算加倍债务利息。

如今判决生效已经两个多月,家属依旧没拿到钱。

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便赔偿来自 财 政 拨 款,也不能无限期拖延。

远女士被撞后伤势严重,身体落下终身伤病,后续还要做康复治疗,费用还在不断的增加累计。

家人已经不堪重负,急需赔偿款用于后续康复,虽然行 政 机关赔偿要走 财 政 拨 付流程,但也应当压缩审批周期。

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优质故事创作激励

信源: 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