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里,出口在哪边是写清楚的。
丈夫有七条理由可以休妻,写进历代法典,条文清晰: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占一条,休书一纸,婚姻终止。妻子这边想主动离开,大多数朝代的法律条文里找不到对应的通道。
不是没有,是极窄。
唐代《唐律疏议》是现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之一,关于婚姻解除,里面写了三种情形:出妻(丈夫休妻)、和离(双方协议)、义绝(强制解除)。后两条在特定情形下,名义上给了妻子一条可以走的路。
和离的逻辑听起来简单,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分开。《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的不受处罚。但主动权仍偏向丈夫,妻子提出想离,丈夫不点头,就走不成。宋代留存的司法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记录了地方官员处理婚姻纠纷的实际判词,涉及和离的案例里,女方能否成功离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态度和丈夫一方的配合。这条路的起点,是丈夫愿不愿意。
义绝的性质完全不同。
义绝意思是夫妻之间的"义"已断绝,婚姻须强制解除,不取决于任何一方是否同意。《唐律疏议》对构成义绝的情形有具体列举,包括丈夫殴打妻子父母祖父母、丈夫杀害妻子近亲,以及反向的妻子谋害丈夫直系亲属等。行为一旦成立,官府介入,婚姻强制解除。对妻子来说,丈夫若对娘家做出构成义绝的事,婚姻会被解除,这是法律层面能脱离的为数不多的情形之一。
但义绝在实际运作里有一道门槛。要官府介入,要有判决,整个过程要走完。妇女在古代法律体系里单独诉诸官府的能力本就有限,娘家的支持和地方官员的受理态度,缺一不可。条文写在那里,走到结果,是另一回事。
部分朝代的律令里还有一条:丈夫长期离家失踪,妻子可在达到一定年限后改嫁。唐宋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具体年限在不同时期略有出入,各地执行情况也因官而异。这条路的前提,是丈夫已消失,并非妻子主动要求离去,两者之间的差距不算小。
三不去也值得单独提一下。即便丈夫握有七出之由,遇到妻子无家可归、曾与丈夫共同守孝三年、或者共过患难这三种情形,丈夫想休妻,法律也不允许。三不去的设计是防止妻子被随意抛弃,但它的逻辑起点仍然是以丈夫为主体的婚姻秩序里的例外,与妻子能否主动离开,是两件不同的事,不要混在一起。
民间的变通当然也存在。妻子娘家势力强、丈夫惧于压力,私下谈妥再走和离程序,在现实里未必罕见,只是这类事很少进入文字记录。留在判词和文书里的,往往是闹到官府的那部分,能闹到那一步,说明私下已经彻底谈崩了。
《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一则案子,妻子状告丈夫长期虐待,地方官最终支持了离婚请求,判词里有详细的案情分析,留存至今。这类判词在历代档案里数量不多,每一件背后的当事人,姓名大多已无可考。
能走进文书的,已是幸运。更多的人没有。
参考资料: 1.《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 2.《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 3.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