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除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还有特别程序。根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共七种。
之所以这些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处理,是因为法律设计认为这类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制,如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今天重点说一下,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调解协议,是特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之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只对调解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并无法律强制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要想获得法律强制力,需要履行司法确认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
由于调解协议已经达成,法院只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履行进行审查,所以确认周期为立案之日起三十内审结。司法实务中,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的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实际周期会更短。
因为调解协议达成后,有的调解协议内容能够当场履行,有的虽然不能当场履行,但有可能也能自动履行,所以法律规定是否进行司法确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是否申请司法确认由调解各方一致决定。
确定申请司法确认的,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各方通过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行开展调解的,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符合中级法院管辖标准的,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司法确认的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 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国家规划了 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商事调解协议未来可能获得更广的解决途径。
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确认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反悔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获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现实中,由于法律将是否进行司法确认定性为调解各方的一项权利,是否确认由调解各方自由确定,很多调解组织并未告知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导致了很多人拿着超过司法确认期限的调解协议进行维权时,因为超过确认期限,只能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维权。
从实际解决问题角度来讲,对于调解各方都是普通老百姓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调解组织向调解各方释明一下司法确认的权利,还是具有现实必要性的,最起码能避免调解协议因过期而无法确认的尴尬情形发生。即便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共同申请确认的,权利人也能根据对方的态度确认拒绝确认一方实际没有调解解决问题的真实意愿,直接起诉也能早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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