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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1.1亿,对方说用股权抵债,9年后钱没了股权也没了,法院:还钱! 你有没

借出去1.1亿,对方说用股权抵债,9年后钱没了股权也没了,法院:还钱!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欠你一笔钱,还不上,就说“我用股权抵债吧”。你觉得有资产作保,同意了。结果等了几年,股权没拿到,钱也没还回来。这时候你还能要求对方还钱吗?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个案例,就是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某公司借出1.1亿,双方签了以股权抵债的协议,结果将近9年过去,股权没办成过户,项目也被拍卖了。债权人一度被驳回诉讼请求,直到再审才翻盘。
一、1.1亿的债权,换来一纸空文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某祥公司向某兴公司提供了多笔借款,到2015年,某兴公司欠某祥公司本金约1.1亿元。双方和第三方某荣集团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兴公司把它持有的某荣集团40%股权转让给某祥公司,用来抵偿这1.1亿的债务。协议签得很像那么回事:约定了20个工作日内去香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还承诺股权上没有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权利。但现实是,9年过去了,股权变更手续一次都没办成。更糟的是,协议里提到的那个土地开发项目,因为其他执行案件被司法拍卖,被案外人买走了。某兴公司根本拿不出那40%股权。
二、两轮诉讼,从败诉到翻盘
某祥公司第一次起诉时,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求某兴公司还钱。一审法院支持了,判决撤销协议、还本付息。但二审最高法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兴公司存在欺诈,协议不能撤销;如果后来确实履行不能,可以另案主张解除合同。于是驳回了诉讼请求。直到再审阶段,最高法查明了新事实:某兴公司一直没有取得那40%股权,项目也被拍卖了,股权抵债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于是再审改判:某兴公司必须偿还借款本金1.1亿及利息。
三、法官怎么说的?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以物抵债协议没履行,原债务还能不能要回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意思是,新协议和原债务并存,不是“以新替旧”。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新协议履行,经催告后还不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要么要求履行新协议,要么要求履行原债务。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完全没有履行的可能,债权人当然可以选择要求对方还钱。
四、给我们的启示
签以物抵债协议,不要以为万事大吉。 协议不是“还钱”的替代品,只是多了一条路。如果对方不履行,你的原债权还在。 是“新债清偿”还是“债务更新”?后者等于用新债代替旧债,旧债就消灭了。要明确约定,最好写清楚“原债务不因此消灭”。 如果对方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不要干等。催告后仍不履行,就果断起诉要求还钱,不要等到资产被转移或灭失。 每次催告、协商都要留痕,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这个案件前后折腾了将近10年,最后虽然后来翻盘,但过程中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可想而知。如果能在签协议时多留一个心眼,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波折。你手上也有以物抵债的协议吗?不妨拿出来看看,看看对方有没有真正履行。别让你的债权,变成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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