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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一个公公,把有智力障碍的儿媳拽进卧室,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DNA、报警

陕西汉中,一个公公,把有智力障碍的儿媳拽进卧室,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DNA、报警、三家鉴定全齐,但老头就是不认,家里还想再审?

这案子二审刚在2026年7月落槌,汉中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强奸罪四年判决。被告方紧接着递了再审申请,咬死一句话——儿媳是"自愿"的。

四年,一条人伦底线,一份"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的辩词。看完卷宗,我只想说:这哪是"自愿"两个字能糊弄过去的。

DNA不会撒谎,三家鉴定也不会集体出错

2023年8月4日早上,张娜(化名)在楼顶晾衣服,被公公王某某叫进三楼卧室。她跟警察讲得很清楚:"不想过去",是被拉扯、威胁之后强行发生的。

当天上午,她回娘家,父亲带她去西乡县公安局报案。警方从她那条内裤上检出混合DNA基因型,包含她和王某某的。同日,王某某在家中被抓。

三家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高度一致:广元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张娜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对多次性侵害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三家鉴定在"精神发育迟滞+防卫能力低于常人"这个核心结论上,没有任何实质矛盾。

王某某儿子至今坚称:"父亲当时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

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年对强奸案件的司法解答精神,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安徽高院公布的一起同类案例说得直白:被告人李某明知邻居陆某智力低下,利用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特点多次奸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理由讲得很透:智力发育迟滞的人,即便没有激烈反抗,法律也可能认定其不具备完整的性自主能力。

江苏检察网刊载的判例评析更直接:不能因为被鉴定人无明显反抗行为,就认为其"同意发生性行为和承诺有效"。

放到张娜身上,她对过程描述清晰,明确说"不想过去",陈述"害怕被打"。一个连"拒绝"都说得出来的人,被拉扯进卧室强行发生关系——这叫哪门子自愿?

最讽刺的那一环:他曾主动报警说儿媳被他人强奸

2022年,王某某自己跑到派出所,报警称张娜被他人强奸,还配合警方带张娜做了智力鉴定。那一次,张娜的智力障碍就被确认了。

也就是说,王某某比谁都早知道:这个儿媳,是个连性自主能力都不完整的人。

辩护方居然拿"我曾主动报警"来证明"主观恶性低"——法院压根没采这个逻辑,因为这与他作案能力并不冲突。

一个明知对方智力缺陷,却利用长辈身份和共同居住的便利,把人拽进卧室发生关系的人,跟"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中间隔着十万八千里。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有"情节恶劣""轮奸""致人重伤"这些加重情形,四年落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偏低但并非离谱。

可这案子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是智力障碍者,加害人是同住长辈,案发地点在家庭住所,且王某某供述此前也有类似情况。

有法律界观点认为,对智力障碍被害人下手、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四年能否形成足够震慑,值得讨论。

但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汉中中院认可了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判断。

二审是终审,判决已经生效,王某某正在服刑。递交再审申请,不等于案件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法院要审查是否有新的证据、原判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从目前的证据链看:DNA坐实了性行为,被害人陈述清晰且前后一致,三家鉴定在核心结论上互相印证,王某某自己的供述也承认此前有类似行为。想要推翻"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难度极大。

南方周末采访法律学者时提到,我国司法实践判断精智障碍者性同意能力,关键看"性防卫能力"——既要医学要件(确有精神障碍诊断),又要法学要件(对性行为意义和性权利的辨认能力)。张娜的情况,两家鉴定机构直接给出了"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结论。

这意味着,即便退一万步讲张娜"没有激烈反抗",法律上也视为不具备有效同意。这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底线逻辑,不是技术漏洞。

这案子让我最难受的,不是犯罪本身——人间从来不缺恶。最难受的是张娜的命运:2019年未满法定婚龄就按习俗"结婚",住进婆家,智力障碍让她连"拒绝"都显得艰难。

一个连性自主能力都不完整的人,被推进一段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再被最信任的长辈侵害。她能做的,只是跟父亲说"不想过去",然后回娘家。

父亲带她报警,是这黑暗故事里唯一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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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综合澎湃新闻、德州晚报、长江云新闻报道,以及江苏检察网、安徽高院相关司法案例分析成文。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申请阶段,最终以司法机关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