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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遭多名男子用泄露煤气方式迷晕性侵,却触发燃气火灾,女孩遭90%重度烧伤

15岁少女遭多名男子用泄露煤气方式迷晕性侵,却触发燃气火灾,女孩遭90%重度烧伤。

2025年5月19日凌晨,山东寿光,15岁的小童被男子李某田约出,带到22岁的纪某家中。

李、纪二人与在场的另外三名男子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共同吸食笑气。

期间,纪某提议将小童迷晕后实施强奸,在场的五名男子共谋了这个计划。

他们选择的方式令人脊背发凉。纪某提前将一罐液化气藏在卧室衣柜内,将阀门拧开,试图用泄漏的液化气将小童迷晕。

凌晨7时许,小童从卧室走到客厅,纪某递给她一根烟后走进卫生间。

小童用打火机点烟时,空气中弥漫的液化气遇明火瞬间爆燃。

爆燃造成小童重伤一级,全身90%火焰烧伤。现场另外三人:盛某某、李某田、李某顺也均为重伤二级。

邻居家油烟机、楼下停放的车辆被损坏。

而网络上甚至开始有人污蔑小童是“陪酒女”,说她“自己打开煤气罐点烟造成的爆炸”。

小童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两个妹妹。父亲吴先生和妻子常年在外打工,起初在寿光,后转去淄博。

为了把小童带在身边,他们把她转学到淄博。但两地学习内容差异大,小童学起来越来越吃力。

2025年2月,初三下学期开学,她因为成绩跟不上,坚决不肯再去上学。

在同学介绍下认识了李某田等社会青年。她不知道,这个认识,会让她的人生在15岁时戛然而止。

爆燃发生后,小童被送进潍坊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写着:火焰烧伤90%;特重度烧伤;呼吸道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爆震伤;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

全身90%的皮肤被烧毁,对于一个15岁的女孩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她失去了几乎全部的皮肤,失去了排汗功能,失去了正常的容貌,也失去了一个正常少女本该有的一切。医院曾下达病危通知书。

为了救女儿,吴先生两次割下自己后背、大腿、头皮的皮肤移植给她。治疗花了150多万,除了欠医院的部分,大部分是找亲戚朋友借的。

因为缺钱,小童被接回家中康复。孩子奶奶在打击下偏瘫在床,全家遭遇灭顶之灾。

第一,核心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强奸罪(预备)。

本案中,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对纪某、李某田提起公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本案中,纪某在居民住宅内打开煤气罐阀门,放任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其行为制造了足以危及整栋楼居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危险,最终引发爆燃造成多人重伤,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同时,五名男子共谋性侵,纪某拧开煤气罐试图将小童迷晕后实施犯罪,已着手实施强奸的预备行为。

强奸罪(预备)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只有“得逞”才算犯罪,只要“着手实施”,哪怕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也构成犯罪。

第二,共犯认定:一场“集体犯罪”的共谋链。

起诉书显示,现场五名男子“共谋性侵”。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纪某提出迷奸建议,李某田将小童约出,李某顺开车接送,盛某某、王某某知情且参与共谋,五人均对犯罪计划有所认知,构成了共同犯罪。

即便其中部分人未直接打开煤气罐,只要参与共谋,就应当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民事赔偿:治疗费150万,谁来承担?

吴先生已花费150多万治疗费,小童仍需后续康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名男子及其监护人对小童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但吴先生称,纪某、李某田等嫌疑人“没有赔一分钱”。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往往滞后甚至落空,这是受害者家庭面临的最现实困境之一。

第四,另外三人为何未被追责?

现场五名男子中,目前仅纪某、李某田被起诉,其余三人: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尚未被追究。

吴先生多次向检察院提交材料,要求追究三人责任。检察院正准备将三人的案件发回警方补充调查。

但这三人是否构成共犯?笔录显示,盛某某曾询问“不怕出事吗”,纪某回复“要是迷晕了送医院就行了”,这一对话足以证明三人对犯罪计划的知悉程度。

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最终能否将五人全部送上审判席,将是本案后续最值得关注的焦点。

那个煤气罐阀门被拧开的那一刻,毁掉的不只是四个人的身体,还有一个15岁女孩的一生。

我们等待法律的最终裁决,更希望每一个有女儿的家庭都能记住:煤气罐可以被拧开,但那个15岁女孩的人生,不该被任何人拧断。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