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发票、完税证明、检疫报告、县政府公函,都无法让执法部门放行一车价值450万的夏威夷果。异地市场监管局以无主货物查扣拍卖,背后的考量到底是什么?
2021年9月,云南河口,秦先生委托物流公司,将三车越南产夏威夷果运往杭州。
这批货经河口北山口岸申报入境,走的是边民互市贸易通道,229位边民在互市二级市场完成交易,河口海关申报通关,越南方收到跨境结算款182.6万元,国内采购方拿到225万元的代开发票。
完税证明、检疫报告、海关查验记录,一应俱全。
9月26日凌晨,三辆车在广西兴安高速服务区被拦下。
查扣方是桂林市公安局兴安县治安大队,理由是“涉嫌走私”。
秦先生带着全套材料赶到,河口县政府、商务局先后发函商请放行。
警方调查数月后认定:不构成走私。但货没还,而是被移交给了兴安县市场监管局。
接下来的事,就是一场“自证”的循环。
货主提交了河口县政府公函、海关查验记录、商品质检抽样记录、司机运输证明、运费付款凭证、扣货单原件。
市监局一名陆姓工作人员在录音中直言:“你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个货物的主人是谁。”
原因很简单:两份公函中,没有直接载明“货主为秦先生”。
司机说“是秦先生雇我的”,付款记录也显示“秦先生转的钱”,货主本人站在面前,但只要公函里没写那个名字,你就是“证据不足”。
三个月后,货物被拍卖。450万元的夏威夷果,最终拍出约100万元。
这起事件的荒诞之处,不在于“货物被扣”,而在于“证据链完整,但被逐个击破”。
第一层证据:海关通关记录。
河口县政府的公函明确写道:这批货“经由河口北山边民互市市场完成互市交易,并向河口海关完成申报,同时向越南一方支付了夏威夷果跨境结算款182.6万元,办结所有海关申报通关手续”。这不是走私,是合法进口。
第二层证据:地方政府的公函。
河口县政府、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先后出具三份函件,向兴安县公安局证明货物不存在走私。其中一份公函还专门派人到兴安县公安局协商。
第三层证据:运输链条的完整记录。
三名货车司机提交了盖有指纹和签字的材料,证明接受秦先生的委托运输货物。秦先生提供的付款记录显示,运费确实是他付的。
这三层证据叠加在一起,足以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但问题出在“直接载明”这四个字上。
河口县政府的公函中,虽然证明了货物来源合法、通关合规,但没有直接写明“货主是秦先生”。
就因为这四个字的缺失,市监局认定“证据不足”,货物成为“无主”。
这起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无主货物”的认定权限和程序。
第一,“无主货物”的认定,需要穷尽一切查找手段。
根据《海关法》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无法确定权利人的货物,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查询等方式尽可能寻找货主。
本案中,市监局是否穷尽了查找手段?秦先生本人已到现场提交证据,三名司机也证明货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无主”是否过于草率?
第二,地方政府公函的法律效力。
河口县政府作为货物出口地的地方政府,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行政公信力。
兴安县市监局在未对该公函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仅以“未直接载明货主”为由不予采信,这一做法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第三,货物移交的程序问题。
公安部门认定“不构成走私”后,将货物移交市监局处理。这一移交是否合法?市监局是否有权对公安已认定“不构成走私”的货物另行处理?这些程序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答案。
兴安县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在录音中说:“你的证据不足。”可问题是——如果发票、完税证明、检疫报告、地方政府公函、司机证言、付款记录都不算“足”,那到底什么才算“足”?
秦先生跑了多年,至今没有拿到一个明确的答复。450万的货,拍了100万,钱没了,货没了,连一个“为什么”都没有得到。
而那个在电话里说“我管不了”的陆姓工作人员,或许永远不会知道,他口中的“证据不足”,对一个货主来说意味着什么。
目前,秦先生仍在为此事奔波。这起事件留下的追问,远比100万的拍卖款更沉重:当“无主”可以被轻易认定,当“证据”可以被随意定义,当地方政府的公函都可以被“证据不足”四个字轻轻推开。
那么,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无主”的人。货可以拍卖,但程序的正义,不该被拍卖。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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