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一名男子婚内与小18岁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十余年,累计转账51万余元。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情人竟当庭辩称两人是“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法院这样判。
河北廊坊,孙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李某与小18岁的赵某发展成婚外情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
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红包等方式,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两人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游玩。
妻子孙某发现后,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庭审中,赵某的辩解令人震惊。她声称两人是“卖淫嫖娼”关系,转账是“嫖资”,并称孙某对此一直知情。
她试图用“性交易”来定义这段维持了十余年的关系,从而让51万转账变成“合法收入”。
而李某则称,双方是“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转账是基于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是为了维持情人关系,不具备“嫖资”的临时性、不固定性,应当认定为赠与。
一个说是“卖淫嫖娼”,一个说是“恋爱赠与”,两人对关系的定性截然相反,但无论哪一种,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这段关系建立在一方已有合法婚姻的基础上。
一审认定: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
李某包养赵某期间给付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赵某接受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故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
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取得财产亦非出自善意,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
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院的判决逻辑中,可以梳理出四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第一,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明确指出,该赠与行为“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应当确认无效。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意味着,丈夫不能以“我有一半”为由主张只返还一半。法院判决的是“全额返还”,而非“返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已明确,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第二,“包养”关系,法院认定无效的核心是“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某与赵某的关系长达十余年,建立在破坏他人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认定双方关系“符合包养定义”,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则。法律不保护以破坏婚姻家庭为代价的任何关系。
第三,“嫖资”辩解,反而帮了倒忙。
赵某辩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试图将51万转账定性为“嫖资”以规避返还。但法院并未采信这一说法,而是认定双方关系“符合包养定义”。
如果赵某的辩解被采信,事情的性质将截然不同:组织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样留不住。
赵某的辩解,反而进一步暴露了这段关系的“金钱交易”本质。
第四,特殊含义转账同样需要返还。
在类似的婚外情赠与案件中,常有人辩称“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恋爱赠与”,不应返还。
但司法实践已明确:无论转账金额大小、是否带有特殊含义,只要是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以维持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均属无效,应当全额返还。
情人的“爱情数字”,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婚姻不是一纸空文,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可以随意挥霍的私房钱。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情人,钱,一分也留不住。 当“爱情”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的基础上,当“赠与”建立在侵害配偶财产权的前提下,法律不会给它任何保护。
对于每一个正在或即将走入婚姻的人来说,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或许比判决本身更值得记住:婚姻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道德选择。越过这条红线的人,不仅要面对感情的崩塌,还要面对法律的追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