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那起两条比特犬当街撕碎路人的案子,判决一出,全网炸了。狗主人宁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什么意思?他连牢房的门都不用进,赔了钱,认了罪,回家接着过日子。
而我们那位无辜的路人,永远倒在了血泊里,连个公道都讨不回来。
这判决,简直是把法律当成了一本“人情记账本”。一条人命,换一个缓刑。买狗的初衷是为了繁殖卖钱,解开锁链是为了图自己清净,放任两条烈性犬在行人必经的路上游荡,这叫“疏忽大意”?这叫故意把活人送进绞肉机!
现在咱们从法律角度掰开揉碎看看,恶犬咬死人,主人到底该担什么责?
首先,民事责任跑不掉。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要家属起诉,法院基本都会判赔。但问题是,很多养狗人买不起保险,或者干脆就是把狗当“摇钱树”养的,真到了要赔几百万的时候,他拍拍屁股说一句“没钱”,家属只能干瞪眼。
其次,刑事责任才是关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都写得明明白白:如果因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有弹性,但弹性不该用来给人命打折。
宁某这个案子里,法院判了缓刑,依据的是他“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好家伙,自首减一点,赔钱再减一点,谅解书一签,直接减出个“缓刑”。
这不是量刑尺度的问题,这是把“人”和“狗”放在同一杆秤上量。你因为懒惰解开锁链,让两条具有攻击性历史的猛犬去“散步”,这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甚至算得上“间接故意”。恶劣程度,绝不亚于醉驾撞死人。但醉驾撞死人,大概率是实刑,养狗咬死人,居然是缓刑。这标准,到底是不是按“狗头”来定的?
我们要的不是把每个养狗人都往监狱里送,但至少,这种“把人命不当回事、把猛犬当玩具”的恶行,必须受到实质性的惩治。如果一条狗的杀伤力能和一把管制刀具相当,那养狗人就是持械者。你给持械者放出去,捅死了人,然后赔几个钱就回家过年?天理何在?
更恶心的是,有些养狗人还会找借口:“我那是爱狗啊!”爱狗?你让两条比特犬在街上撒野,连链子都不系,这叫爱狗?这叫纵容杀人工具自由行动!
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糊弄过去。要改,必须从立法层面划死红线:第一,比特犬这类烈性犬,直接列入禁养名单,养了就没收,谁敢偷偷养就重罚;第二,流浪猛犬伤人,追究该管不管的物业连带责任;第三,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养狗案,设定最低实刑标准,赔钱可以减轻,但不能直接免除牢狱之灾。
一条人命,不是用来给养狗人“点赞”的。重庆这案子,必须再审,必须重判。让所有养烈犬的人都记住:你手里的绳子不光是拴狗的,还是拴着你自己的法律枷锁。狗咬了人,主人就得坐牢,这不该是奢望,该是铁律!否则,下次走在街头被撕碎的人,可能就是你,或者你的孩子。未牵绳狗伤人 未栓绳狗伤人 未拴绳狗伤人 未拴绳狗伤人 恶狗咬伤 恶狗咬伤 恶狗咬伤 被狗咬伤案 被狗咬伤案 被狗咬伤案 狗伤人主人刑期 狗伤人主人刑期 狗伤人主人刑期 狗咬人反酿命案 狗咬人反酿命案 狗咬人反酿命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