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65岁秦大爷的黄昏恋破裂了,恋爱期间秦大爷觉得和女方很合适,不仅花了两万请客送礼,还给女方送了三金和现金共计15万元,没想到最后还是分手了,秦大爷想把钱都要回来,女方说是恋爱开销拒绝返还。
五年前,秦大爷的老伴离世后,秦大爷一直没有再找,而是一个人孤苦伶仃地过日子,时间久了,秦大爷难免感到寂寞。
秦大爷也不是没有想过再婚,可他并不想随随便便找一个人就结婚,他想要找一个真正能懂自己,喜欢自己的人。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丁阿姨,一开始秦大爷没想那么多,但没想到,秦大爷和丁阿姨越聊越投机,秦大爷心里暗想,人生难得一知己,知道丁阿姨和自己一样也是单身后,秦大爷就感觉向丁阿姨表了白。
丁阿姨对秦大爷也有好感,没多犹豫就答应了和秦大爷在一起,两人就这样谈起了黄昏恋。
秦大爷高兴呀,到了这把年纪还能谈上一个知情知意的人,他可要好好表现表现。
于是秦大爷时不时地就约丁阿姨一起吃饭,一起出去玩,各种开销都是秦大爷付钱,逢年过节的,秦大爷的礼物也都没落下。
秦大爷做这些,都是想要和丁阿姨的感情有个结果,希望能和丁阿姨结婚,以后两人一起生活,自己就不会孤单了。
丁阿姨其实也想和秦大爷结婚,但她觉得和秦大爷的发展有点快,就和秦大爷说想再谈一阵恋爱后再结婚。
秦大爷同意了,他觉得两人情投意合,不差这点时间,而且为了表示诚意,他还按照习俗,特意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三金”,还有现金,一共大概15万元,当做彩礼送给了丁阿姨。
秦大爷相信,自己礼数周全,又有满满的诚意,这桩婚事肯定稳了。
但和秦大爷相处一段时间后,丁阿姨一开始对秦大爷的好感慢慢消失了,她发现自己和秦大爷之间,还是有一些问题,丁阿姨想了又想,还是决定分手。
丁阿姨本想和秦大爷好聚好散,但秦大爷却不干了。
秦大爷一开始和丁阿姨谈恋爱,就是冲着结婚去的,现在结婚的事情泡汤了,不仅彩礼必须退,之前出去吃饭游玩,还有节日送的礼物,都得退了,不然自己亏大了。
丁阿姨没有答应秦大爷的全部要求,没结婚退彩礼是应该的,这点她没有反对。
但两人恋爱是你情我愿的,两人出去约会,自己又没有逼秦大爷花钱,也没有要秦大爷一定送自己礼物。
这些都是秦大爷自愿的,凭什么分手了还得还钱,难道自己付出的时间和感情,就一文不值吗?
感情好的时候给自己花钱送礼物,感情破裂了就要自己还钱,这是把感情当做稳赚不赔的生意吗?
见丁阿姨拒绝退还恋爱开销,秦大爷就想着去告丁阿姨,还是想把钱拿回来。
那么,秦大爷能要求丁阿姨把恋爱时候花的钱还给自己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秦大爷送给丁阿姨的三金和现金,在当地风俗中是属于彩礼,只要两人没结婚,秦大爷就可以要回来,丁阿姨也同意还,这一部分,秦大爷和丁阿姨是没有分歧的。
但问题是,恋爱开销能被认为是彩礼吗?如果能被认为是彩礼,那秦大爷就能够要回来。
但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秦大爷和丁阿姨约会出去玩、请吃饭,以及在节日这种特殊时间点送礼物,都是为了和丁阿姨的感情能更好,是属于日常的消费支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属于彩礼。
这笔钱不算彩礼,所以就算秦大爷告了丁阿姨,这部分花销,估计也是要不回来了。
也许也是秦大爷太着急了,觉得和丁阿姨一定能结婚,所以在恋爱时才大手大脚,想给丁阿姨留个好印象,但恋爱总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就算黄昏恋也是如此,希望两人以后,都能够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幸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