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年过六旬无家可归,竟将强奸所生的女儿起诉,要求她每月给自己1500块?男子不认,妻女却坚持是强迫所生,女儿直言他年轻的时候都没有抚养过我,我凭什么赡养他!而最后的判决结果更是让人难以置信!
廖某今年64岁了,如今一直辗转在兄弟姐妹家里,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房子,只能四处央求亲戚收留。
随着他年纪越来越大,各种病都找上了门来,眼看着兄弟姐妹们也越来越嫌弃自己,一直在亲戚家居住也不是个好办法了。
因为廖某没有积蓄,只能靠每个月发放的一百块养老金勉强过日子,但是吃药看病什么的哪个不要钱呢?
就在这个时候,廖某突然想到自己早年不是还有个女儿吗?他年纪也大了,女儿也成人了也该让她尽尽赡养父亲的义务了。
廖某的女儿李某却一口拒绝赡养廖某这个父亲。
在1998年廖某和李某母亲共同生育了李某后,廖某就再也没出现过,连一句问候都没有,一直到2010年,李某的母亲在众人劝说之下和廖某领了结婚证。
但是领了结婚证又能怎样呢?还不是形同虚设?廖某依旧在外潇洒,从来没有承担过自己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
因此,在2018年廖某和李某母亲还是离婚了。
在离婚时二人签了协议,因为廖某本身并没有抚养过李某,所以约定好李某成人后也不需要赡养廖某,廖某自认没有尽到义务便坦然地签了协议。
谁知道几年过后,廖某突然翻脸不认协议约定,非要让李某赡养自己,还要求他必须每个月给他1500元的赡养费。
李某怎么可能答应,自己从小就没有接受过他的一分钱,更没有感受到父爱,还在最困难的时候抛弃了李某和李某母亲,凭什么自己要赡养这个男人?难道仅仅因为他是自己的生父?
最后廖某直接起诉了自己的女儿,要求对方必须按照自己的要求赡养。
让李某没料到的是,一审结果竟然要求自己必须赡养父亲。
李某完全无法接受,凭什么一个几乎没有参与过自己成长过程的男人,只因为是自己的父亲,就可以突然冒出来要求自己必须赡养他?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是廖某强奸自己母亲所生的孩子,尽管廖某是自己的生父,但是自己也不应该为这个罪犯承担赡养义务,最后还提供母亲的书面证言来证明自己。
然而二审最终结果竟然维持原判,依旧要求李某尽到赡养义务。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李某已经是成年人,她身为子女有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因此就算廖某和李某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好李某不用赡养廖某这也是无效协议,李某依然还是要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并且如果李某觉得廖某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可以选择起诉廖某追索抚养费,但是这也并不会影响李某需要赡养生父这个事实。
根据《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普通强奸罪的追溯期是15年,如果廖某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已经过了追溯期。
而且李某提供的证据只有李某母亲的单方面证词,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另一方面李某母亲被侵犯后还与廖某结婚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难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