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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女子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一男子,在几年间,男子以各种理由在女子处借走507

福建厦门,女子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一男子,在几年间,男子以各种理由在女子处借走507万元,在女子的不断催促下,男子才坦白这些钱被挥霍,无法偿还的事实,女子丈夫知道后,情绪低落,在家自杀身亡,而男子被法院以诈骗罪起诉,判了,他不服提起上诉。

男子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女子,男子主动帮女子处理一些房产方面的事情,慢慢取得了女子的信任。

接下来三年多,男子开始了他的表演,一会儿说公司规定看房要先交意向金和定金,一会儿说自己撞伤了老人要赔钱,一会儿又说自己急需看病、要交车险,各种真假难辨的理由轮着来,女子一次次把钱借给了他。

后来男子的胆子更大了,他跟女子推荐厦门岛外的房子,说升值空间很大,怂恿女子把名下已有的房产抵押了去买岛外的房子搞投资。

随后他又编造说房子很抢手,要买的话得先交20万给一家公司、再交40万给开发商才能拿到购房资格,就这两笔,女子又转出去60万。

男子以用各种借口,前前后后从女子手里骗走了507万元。

这些钱他一分没剩,全部拿去打赏网络主播、充值游戏和还自己的债了。

女子这边也不好过,为了填补窟窿,她长期靠借贷来还银行利息,债务越滚越大。

后来她已经撑不住了,拼命催男子还钱,男子也实在瞒不下去,终于承认钱全部被他花光了,根本还不上。

女子的丈夫知道这件事后,整个人都垮了,不久在自己家里自杀身亡。

警方正式立案,传唤了男子,但他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案子到了一审法院,法院认定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50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被害人家属死亡,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的主要理由是:女子丈夫的死跟我没有直接关系。

二审法院仔细查了这件事的时间线,法院认为,从这些证据能看出来,女子丈夫知道被骗数额巨大、索赔难度大、还债压力大,短时间内承受不了,吃了药也没用,最后走上了绝路。

女子丈夫以前没有精神方面的病史,这段时间也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他轻生,所以法院认定男子的诈骗行为和女子丈夫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是骗财骗出了人命。

第一个看点是因果关系的认定,男子上诉说女子丈夫自杀跟他没关系,这个理由听着像是在推卸。

法院查得很细——女子丈夫知道被骗数额后,先是找男子写欠条,没几天就开始搜轻生内容,跟妻子说“很难受”,又因为焦虑失眠去看了医生,第二天就走了。

时间线清清楚楚,中间没有别的突发事件,一个人以前没有精神病史,得知被骗几百万后短短几天就走上了绝路,这要说跟诈骗没关系,说不通。

法院认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判断有事实撑着。

第二个看点是量刑,诈骗507万,按数额来说属于“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判了14年半,不算轻,这里面加重的关键就是造成了被害人亲属死亡。

如果没有这条,可能判个十二三年也正常,多了这一两年,就是对人命的交代。

第三个看点是这类案子折射出的问题,男子骗来的钱全部拿去打赏主播、充值游戏、还债,一分没剩。

这种消费型诈骗近年来不少见——骗子不是把钱藏起来,而是挥霍掉了,被害人即使赢了官司也很难追回损失。

女子为了还银行利息已经负债累累,丈夫又走了,这个家庭的创伤是拿不回钱的。

这个判决给社会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诈骗不只是经济犯罪,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家属自杀等严重后果,法律会把这个后果算在骗子头上。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诈骗507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又造成了女子丈夫自杀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处14年6个月有期徒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人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