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44岁男子毛先生突发重病,唯一亲属是72岁的老母亲,因为没有缴纳保险,所有费用只能自费,前期费用已经花费14万元,钱不够用了,老母亲想把儿子的存款取出来钱,结果因为不是儿子的监护人,没有资格取钱。
据了解,毛先生72岁的老母亲是毛先生现在唯一的直系亲属,毛先生没有配偶和子女,之前就是一个人住。
天有不测风云,这天,毛先生突然得了急病,根本来不及交代什么,就直接昏迷了,好在被及时手术保住了一条命,但后续毛先生恢复得并不好,直接住进了ICU,人到现在也都没有醒过来。
好在联系上了毛先生的母亲,老母亲听到儿子突然病倒,赶紧从外地赶来上海,忙前忙后地照顾儿子。
但情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毛先生很多年都没有交过保险了,所以这段时间的治疗费用,全都要自费,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负担是很重的。
前前后后,毛先生的治疗费用,已经花了十四万多,因为毛先生还在昏迷,后续肯定还需要不少的钱。
老母亲负担不起这笔钱,她也不知道儿子的卡密码,就想拿着儿子的卡去看看卡里有多少钱,如果儿子有钱就好了,这样也不耽误后续的治疗。
可没想到却被拒绝了,她根本看不到儿子的存款,更别说用儿子卡里的钱了。
工作人员说,老母亲不是毛先生的监护人,没有权利查询儿子存款的相关信息。
老母亲都懵了,这可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而且现在还是儿子唯一的直系亲属,怎么就不是儿子的监护人了?
这也是很多人的误区,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是理所应当的。但在《民法典》中第三十九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意思?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当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就会被认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时候,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关系就终止了。
而毛先生今年四十四岁,属于完全民事能力人,和老母亲之间,自然不存在监护关系,所以对方才说,老母亲不是毛先生的监护人。
不是监护人,自然就没有权利动毛先生的钱。
老母亲就想,那我重新成为儿子的监护人,不就行了?但这条路,也是困难重重。
现在毛先生昏迷不醒,在法律上,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毛先生没有配偶和子女,直系亲属只剩下老母亲一个,按照法律规定,老母亲确实可以重新担任儿子的监护人。
虽然有相关规定可以支持老母亲重新成为监护人,但中间还有不少的手续,比如需要相关材料去证明毛先生已经失去完全行为能力,而且老母亲自己也不能去申请证明,还需要第三方来开具委托书。
证明毛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有相关的文书确认老母亲是毛先生的监护人之后,老母亲才能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去用儿子的存款来给儿子治病。
这些手续做下来,估计也要不少的时间,毛先生现在仍然昏迷不醒,老母亲现在唯一的心愿,就是能够尽快的成为儿子的监护人,把救命钱给取出来,给儿子治病。
毛先生的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独居的中老年人,最怕的就是突然发生点什么事情,没有人能够帮自己处理。
特别是像这种情况,当自己失去行为能力的时候,亲人只能干着急。
那我们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最好的做法,就是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是独居中老年人,或者没有什么亲属在身边,在自己还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可以找一个愿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人,如果没有,也可以和相关的组织事先协商。
最好是签订一个协议,去做一个公证,这样有突发情况的时候,就有法定的监护人,能够行使监护职责,就不会陷入到没有监护人的境地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