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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孙某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女儿归杨某抚养,双方约定,孙某放弃部分房产权益

湖南常德,孙某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女儿归杨某抚养,双方约定,孙某放弃部分房产权益,不用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后来,迫于生存压力,女儿十四岁的时候,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孙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成年,最终这样判!

6月26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消息。

几年前,孙某和妻子杨某婚后育有一女,刚开始生活幸福、美满。渐渐的,双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很多不同的分歧,导致各种矛盾也暴露了出来。

随着矛盾的日积月累,也越发不可调节,导致后面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孙某和杨某便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相关的房产、车辆等资产也做了分配、处理。

由于孙某放弃了部分房产的权益,杨某便不再让孙某负担女儿日后所有的抚养费。

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伴随的各种花销也越来越大,比如: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加上杨某也人到中年,职场竞争力直线下降,先被降薪,后被裁员。

慢慢的日子也过得捉襟见肘,杨某开始负担不起女儿的生活了。

于是,在女儿14岁时,经杨某母女俩商议后,女儿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孙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孙某得知后气炸了,以当时离婚协议商议好的,自己不用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

虽然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着孙某不用再支付抚养费,但当女儿生活陷入困境,不能独立生活时,孙某真的可以袖手旁观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孙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虽然归杨某所有,但是,孙某对女儿的法定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杨某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不会因为他和杨某离婚了,就因此而消除。

所以一纸离婚协议也不能成为孙某不用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

那么,杨某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中都包含哪些方面的费用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伴随的各项费用消耗也会越来越大,包含生活费、学费、补课费、医疗费等。

当杨某作为直接抚养人,迫于经济压力,无力全部承担这些费用时,孙某也是有义务帮忙分担的。

但由于庭审时,了解到孙某后来又有再婚,并育有一女且只有四岁,加上孙某的工资也仅有五六千块,本身也存在生活、经济压力。

所以女儿诉讼时,提出的抚养费2000元的金额数目没有被采纳。

经综合评估,最终判决孙某自2025年12月起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女儿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