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黄女士刚到厂里上班,进车间第三天就遭遇了意外,因为工伤,黄女士接连三个月没能上班,却得到工厂这样的评价!
来自河南的黄女士,从事纺织行业十多年了,今年3月底刚到绍兴上班,没想到第三天,车间钢丝绳断裂,货物从高空掉下来,砸伤了黄女士的手臂!
上班时受的伤,当然是工伤!但黄女士却因此与工厂发生了纠纷!
受伤后,黄女士立即接受检查,确认为骨折。4月份工厂还安排了复查,让黄女士好好休息,但休息的同时,工厂停发了黄女士的工资。
在第三次复查前,工厂拿出一份赔付协议,要赔给黄女士25000元!前提是黄女士不能再追究责任,签了字才能领之前的工资,才能去复查!
这不相当于威胁吗?黄女士越想越不对劲,4月底,同事们的工资都发了,就自己的没发,再联想刚受伤时的细节,她觉得自己被工厂耍了!
当时,他们给我推送了一个主治大夫,治疗一个月后,刚拆了石膏,大夫就建议我去上班,我手还不能动呢,一只袜子都不能洗,咋去上班?黄女士气愤地说。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为了顺利拿到全部的治疗费用,黄女士请来了调解员。
经过了解,调解员发现,事情存在各执一词的情况。
大夫说,黄女士是小骨折,按照常理,休息一个多月了,基本上就恢复了,可以去上班,至于厂里安排轻活还是重活,那自己也做不了主。
黄女士说,自己还是觉得手臂疼,就自费去了其他医院检查,做了手术,花了1万5。
工厂负责人说,黄女士是6月份才说自己做了手术,但工伤认定是5月14号,谁能确定是不是中间有什么二次损伤,厂里管不了。
之所以没有在手术前告知工厂,黄女士是没有安全感,总怕工厂再联合其他人,欺骗自己。
工厂负责人却怀疑黄女士在碰瓷!
就在调解员想要确认,到底是不是工伤时,工厂负责人又决定收回碰瓷的话,语气也缓和了下来。直言已经安排了工伤鉴定,等鉴定报告出来后,就按照协议里的2万5赔给黄女士。
调解员调查发现,黄女士从3月底受伤到6月份的手术,都属于工伤后的一次治疗,理应由工厂负责。
加上黄女士入职时,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厂里没有及时买保险、交社保。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黄女士在自费做手术时,花费了1.5万,也耽搁了继续工作的机会。她的诉求是,要求工厂赔付所有的治疗费用,补偿这期间自己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工厂没有办理保险与社保,依据规定,工厂要承担黄女士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但工厂觉得,赔付协议里的2万5,都能包含,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目前黄女士,已经向当地职能部门举报了工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本案中,黄女士治疗时间,总计3个月,属于停工留薪期,工厂要按照规定,支付黄女士在此期间的工资与福利。
本来明明白白的工伤,却因上岗才3天就被质疑!
本来稳稳妥妥的治疗,却因仍然感到不适,而心生怀疑!
对于工厂和黄女士的做法,您怎么看?
您觉得黄女士对工厂的怀疑有道理吗?
您认为工厂要一次性赔付的行为,是不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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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