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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游泳馆为引流,全程无码直播顾客游泳画面,有顾客觉得不舒服,提出禁止拍摄的要

武汉,游泳馆为引流,全程无码直播顾客游泳画面,有顾客觉得不舒服,提出禁止拍摄的要求,没想到,工作人员不仅没理会,还嫌顾客碍事,将其驱逐泳道,说影响他们拍摄了,多位会员起诉维权,监管部门也已介入。

素材来源于:大风新闻、都市现场

莫女士是这家游泳馆的会员,一周得来个几次,今年5月份的时候,她偶然发现场馆内有几人将手机对准泳池如火如荼地拍着短视频。

自己穿着泳衣被迫入镜,她觉得很不舒服,便上前告知,“这里是大家游泳的地方,不应该问都不问我们就拍摄吧?”

但对方既没有解释,也没有理会,继续该干嘛干嘛,而场地内的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对方在拍视频,也看到了莫女士上前理论的画面,却完全没有阻止的意思。

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本就让莫女士不满,没想到过了几天,又有几个身穿工作制服的人拿着手机支架大摇大摆地进来,目的十分明显。

他们还带着一个男子来到莫女士所在的泳道反复拍摄,这一行为本就影响了莫女士的心情了,而工作人员后续的操作,更让莫女士气不打一处来。

馆内的救生员竟然跑到莫女士身边,想让莫女士从泳道里离开,腾出位置,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拍摄。

莫女士感受到了极大的不尊重,和其他会员吐槽的时候,发现其他会员也有相同的感受,而且莫女士有偷偷留意过他们拍摄的短视频,他们拍摄基本都围绕着泳池,且他们全程不打码,
所有顾客都当成了背景板。

想着自己穿着紧身泳衣被全网围观,莫女士越想越不舒服,于是联合其他会员投诉了这家游泳馆。

很快,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看事情闹大了,馆方立马出来解释,“我们拍摄视频是为了引流,和对大众进行科普,并没有其他的意思,大家应该是误会了。”

工作人员还辩称,自己不是不作为,而是没必要。

一个是场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拍摄;二是记录大家运动的过程没什么不合理的。

可他这样的解释,明显站不住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还有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虽然泳池并不像更衣室那样,属于完全的私密空间,但泳池区,顾客们都身穿贴身泳衣,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被认定为“私密空间”的。

馆方拍摄杜娜视频,属于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恐惧,已经侵犯了顾客们的隐私权。

另外,馆方不经顾客同意,就私自拍摄视频,也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馆方将顾客们当做背景板,拍摄他们游泳的画面,本质上已经侵犯了顾客们的人格尊严,也无意间透露了顾客们的个人信息。

并且,工作面对舆论质疑,表示拍摄大众运动无可厚非,没什么不合理的。

这个辩解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这有些偷换概念。

因为游泳虽然是人人都可以做的体育运动,但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就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馆方拍摄画面,本质是为了引流,也就是赚钱,那就更必须征得顾客们的同意,顾客们可要求馆方当面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馆方已经配合整改,将拍摄活动挪到了闭馆后,但已经侵权的顾客仍可以保持追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