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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名老基层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多年,却为一份15年前的内部政策文件,接连复议

山东,一名老基层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多年,却为一份15年前的内部政策文件,接连复议、打官司维权。谁也没料到,本该简单的信息查询诉求,却接连被市监局、市政府驳回,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在一系列维权中,机关人事公开里的法律真相被揭开。

林某甲是原烟台工商系统的老员工,扎根基层工作多年。

2010年,原烟台市工商局曾发文,包括林某甲在内的102名基层老员工,因满足基层工作年限、年龄条件,获批享受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工资福利待遇,这份待遇也切实落实到了林某甲身上。

时隔15年,2025年9月,林某甲为核实当年待遇的政策依据,正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0年省、市两级工商部门,针对“基层工作满20年、年满45岁人员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的政策文件。

2025年9月17日,烟台市场监管局出具告知书,直接答复:该信息并非本局制作、公开,无法提供。

这个答复让林某甲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当年的副科级待遇就是依据这份政策落实的,文件真实存在,且市局落实了政策,理应留存、公开相关依据。

随后,林某甲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0月29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监局的不予公开答复。

复议失败后,林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监局不作为违法、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公开涉案文件。但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裁定驳回林某甲的起诉。

法院的核心理由很明确:林某甲申请公开的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干部待遇任免的依据文件,属于机关内部人事事务范畴,并非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政府信息。

简单来说,这份文件是系统内部核定员工待遇的依据,不对外公示、不约束社会公众,不会对个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外部影响,不属于法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一审结果,林某甲坚决不服,随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罗列多项争议理由:

市监局答复敷衍,只说无法提供,未说明文件由谁制作、该向哪个部门申请,未履行指引义务,属于答非所问、履职违法;涉案文件当年用于筛选上千名基层干部,最终确定102人享受待遇,直接影响个人薪资福利,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机构合并、办公搬迁导致文件遗失,是行政机关档案管理疏漏,不能以此拒绝公开,侵害自己的知情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涉案政策是省、市工商系统内部人事晋升待遇规定,仅内部流转,不对外公开。真正影响林某甲待遇的,是2010年已经落地、生效的155号待遇落实通知,该文件早已客观执行。且时隔15年,历经多轮机构改革、办公搬迁,已穷尽检索义务,确实找不到原始政策文件,还主动向林某甲提供了待遇落实的有效佐证材料,已尽到便民协助义务。

二审庭审中,林某甲提交了多组新证据,但法院经审查认定,均不属于法定新证据,且与本案核心争议无关,不予采纳。

2026年6月18日,法院公开判决,最终,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审裁定,驳回林某甲全部上诉请求。

那么,法院审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工作流程、奖惩任免类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无需对外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保障公众对社会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非用于解决行政机关内部员工的历史人事待遇争议。内部人事纠纷,有专门的申诉、复核救济渠道,而非信息公开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边界十分清晰,机关内部人事政策,不属于法定公开范畴,诉讼维权自然难以得到支持。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