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上海,一对小夫妻结婚几个月了,但每次亲热妻子都不尽兴,要娃也怀不上,妻子起了疑心,一调查,还真发现了问题:丈夫竟然诊断性功能障碍!更过分的是,丈夫婚前就知道,但却故意瞒着不告诉她。丈夫苦苦挽留:因为深爱,所以不敢说,但妻子可不吃这一套,坚持要撤销婚姻。判决出了:同意撤销婚姻
202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引起了不少关注。
这份法律文书处理的不是离婚纠纷,而是一宗婚姻撤销案件。看似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区别,实际意义却完全不同。离婚意味着婚姻存在过,而撤销婚姻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段婚姻自始就不具备继续存在的基础。
故事要从2023年11月说起。
李女士和赵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时间并不算长。感情推进得很快,经过数月交往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
2024年7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对未来也有着属于新婚夫妻的期待。
只是当时谁也没有意识到,有些问题其实早已埋下。
就在领证前两个月,赵先生曾独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存在少精症以及性功能障碍等情况,生育能力也受到明显影响。这些诊断结果被他完整知晓,却没有告诉即将成为妻子的李女士。
登记照常拍了,结婚证也顺利领了下来。
婚后生活开始后,一些异常逐渐显现出来。
原本计划中的备孕迟迟没有进展,夫妻之间关于相关问题的沟通也始终没有得到明确回应。面对妻子的疑问,赵先生并没有主动说明情况。
期间,他又进行了两次相关检查。
结果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然而,这些信息依然被保留在他的个人世界里,没有进入婚姻双方共同知晓的范围。
时间来到2025年年底。
随着各种现实问题不断累积,事情最终无法继续隐瞒。
赵先生向妻子说明了此前的检查情况,并留下了一份书面说明,希望借此解释自己此前没有告知的原因。
不过,这份迟来的说明并没有改变事情的发展方向。
掌握相关病历资料和书面材料后,李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围绕一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认定:婚前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所患疾病涉及婚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也直接关系到生育等现实问题,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事项。
由于其在婚前没有向李女士说明相关情况,导致对方无法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婚姻选择,因此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随着判决生效,这段持续时间并不长的婚姻被依法撤销。法律意义上的结果是,双方恢复到婚姻登记前的身份状态,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离婚状态。
类似案件并非个例。
近年来,多地法院曾审理过因婚前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引发的婚姻撤销案件。有人隐瞒严重遗传性疾病,也有人隐瞒长期精神疾病病史。虽然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案件审理时都会围绕同一个核心展开——婚姻建立之前,另一方是否拥有充分知情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知情权始终是此类案件的重要判断依据。
婚姻关系的建立不仅涉及情感,也涉及生活规划、健康状况、生育安排等诸多现实内容。当一方掌握的重要信息未被告知时,另一方作出的决定就可能缺少完整依据。
这起案件最终画上句号后,留下的并非激烈的财产争夺,也不是漫长的情感拉扯,而是一道十分明确的法律边界。
在婚姻登记之前,对于那些足以影响共同生活的重要事实,法律要求真实告知。只有建立在充分了解基础上的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决定。
而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来说,坦诚沟通、充分了解彼此情况,往往比任何浪漫承诺都更加重要。毕竟,婚姻不仅是一场感情的开始,也是一项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人生约定。
